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4日
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龙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升行政效率,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参照《政府投资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时调整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决定》《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华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龙华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龙华区本级财政性资金及地方政府债券在龙华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含单纯设备购置项目)。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上级政府部门审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发挥基础性作用,重点投向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推动产业发展、社会管理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且具备建设条件。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节约能源、资源,推行能源、资源节约技术,使用绿色节能产品。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环保、安全的强制性标准要求,相关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 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是区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统筹安排、组织实施、协调推进等工作。
区监察、审计、财政、住房建设、环保、水务、城市更新、交通运输、规划和自然资源及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批、管理和监督。
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使用管养单位负责提出建设意向、项目需求,明确项目建设规模、功能等要求,负责或配合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前期工作中心(以下简称“区前期中心”)负责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统筹协调项目前期相关事宜。
区前期中心和其他依职责应承担前期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前期单位”)负责完成立项至初步设计及概算阶段的技术成果编制及报审工作,并完成相应的行政审批程序。
区建筑工务署和其他依职责应承担建设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完成项目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完成相应的行政审批程序。
对于需要调整上述职责内容的项目,应由项目单位按“一事一议”原则报请区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七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效率、公开的原则,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第八条 项目前期单位应当根据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者相关的专项规划,提出一定时期内需要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开展项目前期研究工作,建立健全项目储备工作机制。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由区投资主管部门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但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条 项目应由项目前期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报请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投资主管部门批复决定是否完成立项工作。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深度要求。区投资主管部门重点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省、市规划及行业政策导向,建设的必要性是否充分,投资匡算是否合理等进行审核。项目建议书在批复前原则上应由项目评审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完成立项批复工作的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未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拟新增立项项目,按如下程序审批: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核项目建议书后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按照审议结果决定是否批复。经区委常委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相关专题工作会议决策通过的项目,可免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以立项报告的方式申报立项,区投资主管部门直接予以批复。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核项目建议书后予以批复。符合规划、工程方案相对简单、实施条件相对较好的项目,经区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审议后,可免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以立项报告的方式申报立项,区投资主管部门直接予以批复。
区投资主管部门应统筹管理全区项目立项工作,保障区域发展平衡,遵循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效率原则,坚决杜绝重复建设、大拆大建等浪费财政资金现象。项目单位在申请项目立项前,应充分征求区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建设、环保、水务、城市更新、交通运输、规划和自然资源、建筑工务、街道办等相关部门意见,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和项目涉及的规划、用地、资金、征地拆迁等重大问题充分研究,提出立项建议。
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后,项目前期单位方可开展后续工作。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立项两年内完成概算报审工作,逾期未完成上述工作的项目如需继续实施,项目单位应在逾期前提交书面文件说明情况并申请继续实施,经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报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同意后,方可开展下一步工作;若未获得同意,项目单位须重新论证项目必要性与可行性后按原立项相关程序开展下一步工作。
市容环境提升和水务安全隐患整治项目立项事宜参照本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 在取得立项批复文件后,项目前期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按照相关要求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及时报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项目背景、可行性分析、技术工艺方案、选址与建设工程方案、节能节水措施、环境影响分析、招标与实施进度、投资估算、社会效益评价、综合结论等内容,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
区投资主管部门重点对项目功能定位、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方案、总投资等进行审核,分析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主要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批复前原则上应由项目评审机构进行技术审查。
对于申报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或者单纯装修装饰、设备购置、维修改造、绿化提升、公交停靠站、交通安全设施、城市照明等项目,项目前期单位可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主管部门可直接审批项目总概算。
对于前款可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如果申报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且超批复项目建议书匡算额度10%以上的,项目前期单位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对于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项目总概算中增加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有关内容。
第十二条 在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后,项目前期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设计单位,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报请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区投资主管部门应重点审核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及项目总投资额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要求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可直接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报请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对于申报项目概算总投资额度超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额度10%以下的项目,由区投资主管部门直接审批项目总概算。对于申报项目概算总投资额度超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额度10%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修编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重新报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对于修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重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修编前后的功能定位、建设内容及规模、标准等变化的必要性及依据等进行充分审核论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不进行二次修编。
项目总概算在批复前原则上应由项目评审机构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四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可免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区投资主管部门直接审批项目总概算。
应急工程和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和管理按照市政府、区政府制定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后如因客观原因造成项目建设实施条件不具备或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实施或不再具备实施必要性确需终止的,由项目前期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项目终止申请报告,在征求区投资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完善相关手续后,遵循原审批路径报批终止。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通过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动态安排。
区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要求,综合平衡政府投资供求情况,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列出:年度政府投资总额以及具体项目名称、项目前期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建设周期、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年度安排投资、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址和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等内容。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分为续建、新开工和前期项目。
续建项目应当是以前年度已开工本年度继续建设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投资计划需求。新开工项目应当是已审定概算、预计本年度可开工建设的项目。前期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立项、本年度预计不能开工或本年度新增立项以及其他拟建设的项目。
对于年度内新增立项的项目、前期项目转新开工的项目、完成决算(结算)工作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在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中适当预留投资计划,保障实际需求。
第十九条 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并按规定程序征求意见后依次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再根据相关规定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议。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经区政府审议通过,未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议但需提前实施的,可结合预算预安排情况在年度计划额度内预安排,区政府应及时将预安排情况向区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 区投资主管部门应及时根据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具体项目投资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在不突破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总额情况下,区投资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调整年度计划安排。
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总额的,由区投资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征求意见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根据相关规定提请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探、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等服务和货物采购必须依法依规实行委托或招标采购。招标条件、招标组织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原则,招标人全面负责。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编制项目预算。
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预算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总概算,但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导致项目预算超过项目总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提出概算调整方案,在取得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后,报请区政府常务会审定。项目总概算原则上不进行二次调整。
其中,概算调整金额超过原项目总概算500万元以上且达到项目总概算10%以上的项目,报请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后,相关结果应报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项目前期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向区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审核调整概算时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和批复文件;
(二)原勘察、设计和造价咨询单位确定程序、合同文件、合同履行及违约责任追究情况;
(三)落实投资控制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拟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
因不可抗力影响造成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内容以及工程量增加,确需现场签证的,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不得事后补签。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会同项目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依法进行有效监督。
第二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工程验收。
政府投资项目未经工程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项目使用管养单位不得接收。
本办法所称工程验收,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以及消防、环保、特种设备等有关工程专项验收。
通过工程验收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按照相关规定报送审核。在取得工程结算报告审核意见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按照相关规定报送审核。在取得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审核意见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区投资主管部门应提请纪检监察部门适时对没有依照规定办理工程结算或决算的项目建设单位进行专项督查。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项目使用管养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使用管养单位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资产备案手续,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不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使用管养单位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后续处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应当纳入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并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项目档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过程依法进行监督。有关部门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三十三条 区投资主管部门应会同督查部门定期对政府投资项目***检查、督查督办,以推动项目顺利建设和投资计划的有效落实。对无特殊原因造成项目进展延误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警告或问责。
区政府投资项目稽查机构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活动程序、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资金安全等方面进行稽查。稽查机构应当与监察等其他项目监督部门建立检查成果共享机制以及联合稽查等协作机制。
第三十四条 区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按照深圳市相关规定和区工作部署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应于每年一月份,结合本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工作,在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说明中一并将上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实施情况向区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 区审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事项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前期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及其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区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号码或其他投诉举报方式。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将政府投资项目完成时间和质量建立考核体系,区投资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的,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项目前期单位和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纪检监察或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政府投资项目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
(二)委托没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设计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等技术成果的;
(三)擅自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已批复文件内容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五)按照与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主要内容不符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的;
(六)违反工期定额管理规定压缩前期和建设工期的;
(七)玩忽职守造成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严重浪费或者工程进度严重拖延的;
(八)侵占或者挪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
(九)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验收、资产移交、工程结(决)算审核、财务决算、产权登记等手续的;
(十)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工程咨询机构、设计单位或者评审机构在编制、评估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项目总概算时,有弄虚作假或者重大疏忽情形的,三年内禁止其从事龙华区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工作,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关资格或资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提及的“以上”“超过”“高于”均不包含本数,“以下”“以内”“少于”均包含本数,特殊说明除外。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7日起生效实施,有效期五年。龙华区政府(含办公室)以前发布的文件中有与本办法不符的,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