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新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核查方案
根据《深圳市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深府〔2013〕22号)和《龙华新区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深龙华管〔2013〕38号)精神,为详尽查找和准确甄别普查对象,提升普查源头数据质量,保证普查工作顺利实施,龙华新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决定在新区范围内开展单位核查,特制定本方案。
一、单位核查的目的
全面摸清龙华新区行政区域内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的数量、类别、规模,重点查实单位基本信息,形成准确完整的普查单位底册;为普查登记人员和物资配备、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企业一套表调查单位增减变动审核申报,以及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动员提供依据和奠定基础。
二、单位核查的对象、范围和时间
(一)单位核查对象。
龙华新区行政区域内除军队、武警系统和保密单位外的全部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以及区域内法人单位所属的区外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不作为此次核查的重点。
(二)行业范围。
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三)单位核查时间。
单位核查登记的时点数据为2013年8月31日数据,时期数据为2013年1至8月数据。为满足国民经济核算需要,营业收入与支出(费用)等三个指标还需报送2012年全年数据。单位核查工作从2013年9月中下旬开始,至2013年10月26日前结束。
三、单位核查的原则和方式
(一)采取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组织原则。
按照新区统一部署,新区经普办会同编办、社建、国税、地税、市监等部门,依照《关于共同做好单位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经普办字〔2013〕8号)要求,汇总新区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名录库底册。
新区编办、发展财政、经服、社建、规土、城建、交通、国税、地税、市监、城管、供电、金融、交通运输、通信、邮政、公安、教育、卫生、文化等政府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向新区经普办提供本系统在当地的法人单位、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单位名录资料,协助新区经普办做好单位核查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协助新区经普办对营区内的非隶属本系统的活动单位进行实地核查。
(二)实行在地登记原则。
办事处经普办负责对辖区内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进行地毯式逐一核查。核查登记时,法人单位填报《法人单位核查表》,产业活动单位填报《产业活动单位核查表》。为确保不遗漏产业活动单位,多产业法人单位同时填报《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
(三)单位核查的组织方式。
全区统一制定单位核查方案,采用统一的统计标准,统一进行业务培训、数据质量控制、综合分析,统一生成普查单位底册。办事处经普办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单位核查工作,各方分工协作,各尽其责。
四、单位核查内容和表式
(一)基层表。
1.法人单位核查内容包括基本属性、从业人员、收入、支出(费用)、所属产业活动单位基本信息等,设2张表,《法人单位核查表》和《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
2.产业活动单位核查内容包括基本属性、从业人员、收入、支出(费用)等,设1张表,《产业活动单位核查表》。
(二)综合表。
为满足数据汇总、分析需要,设置若干综合表。
1.按国民经济行业、地区、登记注册类型、机构类型分组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数》,《准企业一套表调查单位数》;
2.按国民经济行业、地区分组的《法人单位主要经济指标汇总表》;
3.按国民经济行业、地区、登记注册类型、控股情况分组的《工业法人单位主要指标汇总表》;
4.按国民经济行业、地区、资质等级、登记注册类型、控股情况分组的《建筑业法人单位主要指标汇总表》;
5.按国民经济行业、地区、资质等级、登记注册类型、控股情况分组的《房地产业法人单位主要指标汇总表》;
6.按国民经济行业、地区、登记注册类型、控股情况分组的《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主要指标汇总表》;
7.按国民经济行业、地区、登记注册类型、控股情况分组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主要指标汇总表》;
8.按国民经济行业、地区、登记注册类型、控股情况分组的《重点服务业法人单位主要指标汇总表》;
9.按国民经济行业、地区分组的《单位核查数据与部门数据比较情况表》。
基层表、综合表的具体表式和指标详见***。
五、单位核查使用标准目录
单位核查采用国家规定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包括:
1.《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
2.《龙华新区统计调查单位临时代码管理办法》(粤统字〔2013〕53号文);
3.《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
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
5.《三次产业划分规定》(国统字〔2012〕108号文);
6.《普查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规定》;
7.《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8.《关于调整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的通知》(国统办字〔2011〕99号文);
9.《组织机构类型》;
10.《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
11.《房地产开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六、单位核查实施步骤
(一)普查区划分。
办事处经普办在现有行政区划的基础上,以社区(居委会)为单元划分普查区,普查区按所对应社区(居委会)的规范名称命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把一个普查区划分为若干普查小区,普查小区按两位数字顺序编码及命名。普查(小)区边界应当清晰唯一,地域划分不重不漏。
(二)核查人员选聘。
根据单位核查工作的特点,办事处、社区经普办负责从社区(居委会)或社会上商调或聘用一批责任心强、较为熟悉当地情况、方便与调查对象沟通协调的核查指导员和核查员。原则上一个普查区确定一名核查指导员。同时,商调或聘用一批责任心强、熟悉计算机操作的报表录入员。
(三)单位核查底册建立。
1.收集部门数据。新区经普办集中从编办、发展财政、经服、社建、规土、城建、交通、国税、地税、市监、城管、供电、金融、交通运输、通信、邮政、公安、教育、卫生、文化等部门取得该系统新区单位行政审批登记记录。
2.建立单位核查底册。新区经普办将各部门数据连同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统一进行比对、合并、整理、确认,生成全区单位核查底册。
(四)数据处理环境建立。
由省经普办负责开发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核查软件,搭建数据处理平台,统一导入单位核查底册,分级管理单位核查数据,提供技术支撑和软件维护服务。
(五)业务培训。
新区经普办统一编制培训教材,采取逐级负责方式开展业务培训。
(六)物资配备。
新区经普办统一制印单位核查方案以及统计标准目录,制印各类核查表、普查两员证、《致单位核查对象的一封信》、面向核查人员的培训教材和操作手册,负责配备核查人员工作所需用品资料等。
(七)地毯式核查。
办事处经普办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地毯式单位核查。
1.核查前,核查指导员和核查员要做到:第一,对相邻的普查区按照普查区示意图沿交界处实地勘查,确定区域范围,并明确每个核查员负责的普查区地域范围和界线。第二,熟悉环境,明确各核查员负责区域内的街道名称、门牌起止号码,掌握区域内的建筑物的数量和分布情况,重点了解写字楼、商住两用楼和各类市场的情况。第三,按地形和道路情况,制定调查路线。
2.核查指导员、核查员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调查路线开展核查。入户时,须持有统一印制的《普查指导员证》或《普查员证》,主动出示证件,自我介绍,说明来意,初步询问并甄别是否属于本次调查对象。
3.核查登记时,首先向调查对象发放《致单位核查对象的一封信》;认真查验其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其他行政审批登记证书,判别其单位类型(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按规定允许或必须视同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通过询问是否设立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判别是否为多产业法人单位。
4.根据单位类型及其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向调查对象派发相应种类和数量的一式两份核查表,协助调查对象据实填写。核查指导员、核查员有权查阅调查对象相关证照、财务报表、原始台账等资料,有权要求调查对象完整准确填写报表并改正错误。
5.报表填报完毕后,核查指导员、核查员回收一份带有调查对象签字盖章的核查表,另一份由调查对象存档备查。
6.对拒绝配合核查工作的调查对象,须及时上报新区经普办,新区经普办依据《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发放法律文书进行督促,情节严重的移交统计执法人员处理。
(八)报表人工审核与编码。
1.办事处经普办收到各普查区的核查表后,要及时组织各普查区的核查人员进行交叉审核,重点审核调查单位是否属于核查对象,单位类型、机构类型划分是否准确,报表填报是否完整准确。对类型划分错误或填报有问题的单位和报表,要及时组织重报补报、核实更正。
2.报表审核确认无误后,办事处经普办按单产业法人单位、多产业法人单位(附带所属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和在本地的产业活动单位核查表)、归属法人单位为异地的产业活动单位分别编号、编页码装订,经主要负责人清点、签字后上报新区经普办。
3.办事处经普办收到核查表后,应第一时间组织统计专业人员,对所有单位(报表)编制行业代码和区划代码,对没有正式组织机构代码且符合临时代码赋予条件的单位,赋予临时代码。
(九)报表录入与程序审核。
报表人工审核和编码完成后,进入计算机数据处理阶段。办事处经普办集中时间、地点,开展报表录入工作。
报表录入后,新区、办事处两级经普办组织各统计专业人员进行程序审核和重点指标专项审核。发现差错和问题的,由新区经普办负责组织下级经普办或调查对象予以查询改错。实施全区一库在线比对、关联、排重、审核、查询改错等工作。
(十)单位比对与查遗补漏。
在核查登记和报表录入基本完成后,新区经普办统一发起比对,将单位核查底册与核查初步结果进行对碰、确认,对于底册有而核查无且未经实地核实确认的单位,列入查遗补漏清单。
多产业法人单位在其《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上填报有,地址位于区内但尚未核查登记的产业活动单位,列入查遗补漏清单。产业活动单位填报其归属法人单位的地址位于区内,但法人单位尚未核查登记的,也列入查遗补漏单位清单。
查遗补漏清单由程序下发至办事处经普办,由办事处经普办负责组织再次实地查找。每一个单位都必须予以核实确认,或存在、或合并、或搬迁、或消亡,逐一标注及做出相应处理。
单位比对和查遗补漏多批次进行,直至不再出现查遗补漏单位。
(十一)数据质量抽查与验收。
上述工作环节结束后,各级经普办必须尽快组织数据质量抽查与验收工作。每一个办事处抽选一个普查区或普查小区,主要是繁华城镇结合部、相邻社区(居委会)交界处等调查对象复杂、稠密的地区;抽中地区的单位数量不低于该办事处单位总数的5%。
开展数据质量抽查时,要对抽中普查区重新进行地毯式调查,重点是是否遗漏调查、是否弄虚作假,单位类型、机构类型、行业代码是否划分准确,报表录入是否准确。抽查完成后每个办事处填写一份数据质量抽查报告单,以便计算数据质量。
单位核查数据质量抽查验收标准为: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漏报率低于1%;单位类型、机构类型、行业代码划分的错误率低于1%。对抽查结果不达标的地区要限期整改,直到数据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十二)数据质量会审与认定。
依照《关于共同做好单位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经普办字〔2013〕8号)有关要求, 各级相关部门要共同对单位核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查遗补漏和抽查验收结束后,新区经普办及时将单位核查结果通报同级编办、社建、国税、地税、市监等部门,由后者按其审批或登记的职责分工,认真组织本系统对差异单位的核查工作,并于1个月内反馈差异单位核查情况。新区、办事处经普办根据反馈情况,据实修正有关数据或继续开展查遗补漏。
最后,新区经普办、编办、社建、国税、地税、市监等部门共同认定单位核查结果,逐级认定、签字上报至市经普办。具体时间内容要求另行通知。
(十三)数据上报与汇总分析。
核查主要工作结束后,新区经普办预告时间,统一发起数据汇总,确定为全区和各办事处单位核查主要结果。各级经普办须将本辖区单位核查主要结果经主要负责人签字,逐级上报至新区经普办。具体时间内容要求另行通知。
同时,各级经普办开展单位核查数据的汇总分析工作,重点是与部门单位行政审批登记记录总量差异情况、预计可申报新进或退出企业一套表调查单位库单位情况、分区域分行业主要指标数据情况。
(十四)普查单位底册生成。
单位核查工作结束后,省经普办统一生成普查单位底册,由新区经普办分发至各办事处经普办使用。
七、数据质量控制
数据质量控制的总要求是:单位核查结果要符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各类型单位的数据要与部门提供的资料相衔接。
新区和办事处经普办应遵照***经普办制发的《普查数据全过程质量控制办法》要求,针对核查人员培训、单位查找和分类(单位类型、机构类型、行业代码的划分)、报表填报和录入质量、数据审核等关键环节,制定专项的工作质量和数据质量控制办法或细则。
八、时间安排
(一)9月22日前,各办事处完成普查区划分。
(二)9月22日前,完成核查工作人员选聘工作。
(三)9月22日前,新区、办事处经普办须完成单位核查用的物资配备。
(四)9月23日前,新区、办事处逐级开展面向社区(居委会)、核查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9月23日至10月22日,开展地毯式单位核查。
(六)9月23日至10月22日,开展报表人工审核、编码、录入。
(七)10月8日至22日,开展数据程序审核和查询改错、单位比对和查遗补漏。
(八)10月22日至25日,开展数据质量抽查与验收,开展数据质量会审、数据上报与汇总分析。
(九)10月25日至26日,生成普查单位底册。
九、其他要求
(一)各办事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单位核查的时间和内容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满足新区经普办的统一要求,各办事处经普办须订立自身工作计划,于9月18日前报新区经普办。
(二)报表编码、录入、初审和行业代码编制放在办事处一级进行,新区负责专项培训。
(三)9月26日至10月26日,每周四各办事处经普办须向新区经普办上报本地区单位核查进度情况,具体内容另行要求。
(四)各级经普办根据单位核查工作需要,多渠道多形式积极开展广泛地宣传动员工作。
(五)各地应积极使用单位核查结果,提升企业一套表调查单位管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第一,核查中发现遗漏统计的达标单位以及预计当年达标单位,视情况通过调查单位增减变动月度或年度审核流程,及时申报入库。第二,核查中发现符合申报视同法人单位条件的产业活动单位,在取得单位(企业)同意和支持前提下,按有关规定及时申报视同法人单位,取得国家统计局批复同意后,通过调查单位增减变动年度审核流程,申报入库。第三,核查中发现未能正常报数及预计未能达标的现有调查单位,按有关规定,通过调查单位增减变动月度或年度审核流程,及时申报退库。
***:1.单位核查基层表.doc
2.单位核查综合表.doc
3.基层表指标解释及填报指南.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