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29日发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9号

  现公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李克强

  2014年2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第八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 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第四章 受灾人员救助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

  第二十二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

  第二十三条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第二十四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第二十五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第二十六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第五章 医疗救助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应当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

  第六章 教育救助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第三十五条 教育救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教育救助对象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十六条 申请教育救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就读学校提出,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章 住房救助

  第三十七条 国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

  第三十八条 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第三十九条 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公布。

  第四十条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通过财政投入、用地供应等措施为实施住房救助提供保障。

  第八章 就业救助

  第四十二条 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第四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第四十四条 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第四十五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四十六条 吸纳就业救助对象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

  第九章 临时救助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第四十九条 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第五十条 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第十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

  第五十三条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

  第五十六条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提供社会救助项目、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 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第六十条 申请社会救助,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求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求助后,应当及时办理或者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

  第六十一条 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除按照规定应当公示的信息外,应当予以保密。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宣传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及时公开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三条 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受理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

  第六十五条 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人员,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区发展和改革局2016年党风廉政建设亮点
  2.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5-15 02:47:42
  3. 白云区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关于领取2018年春季第一阶段教师资格证书的通知
  4. 白云湖街领导到海军陆战学院开展八一建军节慰问活动(图)
  5. 赵军明主持召开区委常委会(扩大)会议
  6. 天河区开展为芦山地震灾区捐款献爱心活动
  7. 黄石街开展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图)
  8. 兴华街道机关党总支与银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党总支召开共建工作联席会议
  9. 广州市天河区农业农村局关于2020年区级农业龙头企业拟认定名单的公示
  10. 市创星考核组到黄村街考核创建星级卫生街道工作
  11. 白云湖街开展两代表一委员接待群众活动(图)
  12.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19年度白云区专利资助名单和资金分配方案的公示
  13. 文明旅游从我做起——天河区文明旅游月宣传文艺汇演在兴华街举行
  14. 陈晓晖到沙东街检查督导众创空间建设等工作
  15. 努力创新强化商业统计工作
  16. 白云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动员暨培训会顺利召开(图)
  17. 区政协机关
  18.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举办2021年天河区文化工作总结及培训会议
  19. 天河南街开展沿街餐馆垃圾分类宣传活动
  20. 区环保局开展结对帮村工作调研及春节慰问活动
  21. 冼村街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开展迎国庆贺中秋欢乐游园活动
  22.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09-09 05:21:08
  23. 广州天河政企联合云端招募见习生助力大学生就业
  24. 兴华街美丽新邻心灵手巧长者手工创意坊活动
  25. 心系职工情温暖回家路——广州民营科技园开展春运免费送站服务
  26. 全国扫黄打非督导组来我区检查指导工作
  27. 人社部劳监局领导考察我区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工作
  28. 林和街法律进企业活动成效显著
  29. 区政协召开提案办理情况通报会
  30. 景泰街妇联有效处置家暴事件
  31. 区发改局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参观坚决全面彻底肃清李嘉万庆良恶劣影响警示展
  32. 2016年广州市社区群众体育惠民系列活动暨社会指导员进社区活动将于本周日在天河维多利广场开幕
  33. 2019年11月份大事记
  34. 联合多部门开展清查确保沙河一方平安
  35. 移出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公告
  36. 济南市章丘区人大常委会一行到车陂街道工委考察指导
  37.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08-29 06:30:58
  38. 珠吉街成功举办春风行动2018促进异地务工人员就业专场招聘会
  39. 天园街科韵社区开展出租屋纠纷调解工作
  40. 天河南街家庭综合服务中心举办社区家庭同乐日活动
  41. 元岗街道召开选举天河区人大代表工作动员暨选举骨干培训会
  42. 区发改局组织召开区商贸业重点企业统计业务培训交流会
  43. 广州市天河区前进街道商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胜利召开
  44. 天河区图书馆读者服务指南
  45. 天园街东晖社区党支部召开换届选举党员大会
  46. 1978年2月13日大事记
  47. 天河区前进街办事处公开招聘计生工作人员入围面试名单
  48. 西约社区开展老年人照顾需求评估活动
  49. 天河区民政局党支部活动
  50. 龙洞街加强创文国检冲刺阶段各项准备工作
  51. 总投资超4千亿广州国际金融城一项目来啦这4大厦即将动工
  52.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永平街道办事处2018年第三次政府雇员招聘补充公告
  53. 广州市天河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2017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公告
  54.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5-15 02:32:47
  55. 五山街东莞庄社开区开展压力容器专项整治工作
  56. 穗规划资源云挂出告字〔2021〕13号
  57. 石桥头社区开展网上祭英烈志愿祭祀活动
  58. 三元里街快捷做好辖内重点企业员工子女入读公办学校资料审核工作
  59. 广州市天河区莱茵宝贝幼儿园取得办学资格前公示
  60. 新市街开展2020年档案管理培训(图)
  61. 市幸福社区创建办到凤凰社区进行调研
  62. 区投资促进局开展第二期党史交流分享活动(图)
  63. 广州融一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园区绿化服务比较考察公告
  64. 石牌街三打在行动村内藏匿黑诊所被端图
  65. 广州市白云区图书馆逐步开放在馆阅览服务通知
  66. 区民政局举行2017年广东扶贫济困日捐款活动
  67. 区农业园林局开展生鲜乳收购站奶源地溯源工作
  68. 区安全监管局到谷裕市场针对冻库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69. 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潘文捷同志认真倾听各界干部群众心声
  70. 元岗街上元岗党支部组织党员参观宣讲身边党史高举伟大旗帜图片展
  71. 石牌街东海社区居民献爱心
  72. 倚绿山庄社区党总支慰问老党员活动
  73. 市区创建办到石牌街督导创文入户调查工作
  74. 区应急管理局开展迎国庆保平安奋战五十天专项执法活动
  75. 天河南街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集中学习研讨开班
  76. 入基层了解民情反映民声履职责讨论报告酝酿议案——凤凰联组人大代表视察凤凰街
  77. 凤凰街举办2014年度在职安全主任再培训班
  78. 天河区老干部门球队喜获从化杯亚军
  79. 区农业和园林局加强节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图
  80. 龙洞街开展法律进校园活动打造平安有序龙洞
  81.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召开支援一线疫情防控工作动员会议
  82. 沙东街文化站又增千册新书
  83. 区政府16届107次常务会议召开
  84. 2015年3月2日大事记
  85. 区人事局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学习贯彻省第十次党代会和中纪委文件精神
  86. 市统计局到三元里街检查指导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
  87. 201800144广州胜南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
  88. 永平街开展节前出租屋消防大检查(图)
  89. 开展群防群治红袖章活动保龙洞平安
  90. 送帮助献温暖区农园局赴平远县开展结对帮扶工作
  91. 1976年1月11日大事记
  92. 车陂街积极开展出租屋夜间清查行动
  93. 江高镇政府雇员公开招聘公告
  94. 前进街开展职业卫生监管知识培训
  95. 深刻领会务实创新全力开创工作新局面——员村街召开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会议
  96. 沙河地区综合整治办公室持续开展乱拉挂乱堆放货物占道经营集中整治行动
  97. 黄村街规范运营秩序保障出行交通安全
  98. 五山街开展2017年度基层评议机关群众评议活动
  99. 天园街环宇社区清理卫生死角
  100. 凤凰街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品格教育户外课堂顺利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