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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府办〔2015〕18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岗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29日发表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区属各企业:

  《龙岗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3日

  龙岗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除国有储备用地外,权属清晰土地上进行的临时使用和临时建设活动。

  第三条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管理应坚持规划控制、功能管制、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的原则,实行严格控制、严格管理。

  第四条  国有已出让土地、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地以及其他合法权属用地上的临时使用和临时建筑申请,由土地使用权人提出;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上的临时使用和临时建筑申请,由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提出。

  政府建设项目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申请,由项目权属单位或由项目权属单位委托建设单位提出。已建成住宅区内不得申请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

  第五条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审查、监督、管理工作。

  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受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并向有关职能部门征求意见和统筹提出处理意见,并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申请进行审定。

  龙岗规划国土管理局负责核查土地的权属、规划用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是否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是否在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等情况。

  区城市更新办负责核查用地范围是否已列入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范围内。

  区土地整备中心负责审查用地范围是否列入年度土地整备、房屋征收计划范围内。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建筑和特殊性临时建筑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消防备案及消防验收备案,协助开展审查和监管工作。派出所负责对堆放项目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及建筑内场所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区环保水务局审查是否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是否列入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是否符合排水许可条件。

  区城管局负责审查用地范围是否位于我区林地范围内。

  市土地储备中心龙岗分中心负责审查用地范围是否已经纳入国有储备用地范围内。

  区经济促进、住房建设、卫生、文体、教育、科技创新等部门负责对与其职责相关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是否符合本部门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

  各街道办负责对本辖区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各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对通过申请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进行后续监管。对不按批准范围建设、使用和到期不自行拆除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对通过申请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进行后续监管。

  第二章 适用条件

  第六条  以下用途或项目可以申请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

  (一)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

  (二)公共服务配套类,例如建设变电站、配电房、垃圾中转站、文体设施、停车场等;公共安全类,例如消防器材库、消防停车库、消防办公室、消防值班室等;公益类设施,例如临时公益展览馆等。

  (三)符合产业发展的工业类配套;

  (四)临时堆放项目;

  (五)经区政府办公会议同意的其他临时使用土地的项目。

  第七条  除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以及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临时用地:

  (一)纳入土地整备范围、房屋征收计划范围或已列入市、区近期建设规划的;

  (二)可能影响城市规划及建设项目计划实施的;

  (三)可能影响近两年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施的;

  (四)可能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水土流失的;

  (五)已被列入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内的;

  (六)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除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以及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或批准建设临时建筑:

  (一)纳入土地整备范围、房屋征收计划范围或已被列入城市近期建设用地、绿地、广场、市城市更新范围内的以及近期需要埋设市政管线的路段;

  (二)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内的;

  (三)影响防洪、泄洪的;

  (四)压占城市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地下线的;

  (五)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

  (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

  (七)用地被认定为闲置土地;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临时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

  第三章  申请和使用管理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可向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规划土地监察局)提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

  第十一条  在国有已出让土地、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地以及其他合法权属用地、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上申请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岗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报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没有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的应当提供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对土地权属的书面说明;

  (四)主体工程合法建设项目的证明材料;

  (五)土地利用总平面图或临时建筑平面图;

  (六)申请人填写的使用期限届满自行拆除临时建筑及不影响相关用地项目开发建设的承诺书;

  (七)其他有关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说明材料。

  第十二条  在国有已出让土地、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地以及其他合法权属用地上申请公共服务配套类、公共安全类、公益类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龙岗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报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宗地图或红线图(针对国有已出让土地);

  (五)土地利用总平面图或临时建筑设计方案图(包括总平面图、各层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总平面图应标明场地区域位置、拟建建筑物名称、层数及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等,立面图应标明建筑高度)、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及资格证明、设计合同书;

  (六)具有勘测资质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七)申请人填写的使用期限届满自行拆除临时建筑及不影响相关用地项目开发建设的承诺书;

  (八)其他有关临时建筑的说明材料。

  第十三条  在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上申请公共服务配套类、公共安全类、公益类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龙岗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报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提供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对土地权属的书面说明;

  (四)土地利用总平面图或临时建筑设计方案图(包括总平面图、各层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总平面图应标明场地区域位置、拟建建筑物名称、层数及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等,立面图应标明建筑高度)、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及资格证明、设计合同书;

  (五)具有勘测资质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六)申请人填写的使用期限届满自行拆除临时建筑及不影响相关用地项目开发建设的承诺书;

  (七)其他有关临时建筑的说明材料。

  第十四条  在国有已出让土地、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地以及其他合法权属用申请符合产业发展的工业类配套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岗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报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宗地图或红线图(针对国有已出让土地);

  (五)土地利用总平面图或临时建筑设计方案图(包括总平面图、各层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总平面图应标明场地区域位置、拟建建筑物名称、层数及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等,立面图应标明建筑高度)、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及资格证明、设计合同书;

  (六)具有勘测资质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七)申请人填写的使用期限届满自行拆除临时建筑及不影响相关用地项目开发建设的承诺书;

  (八)其他有关临时建筑的说明材料。

  第十五条  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规划土地监察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经核对材料符合规定的,应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二)经核对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六条  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规划土地监察局)应在受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后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用地进行现场勘查,记录土地现状信息。

  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规划土地监察局)在完成现场勘查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根据实际情况,将有关资料送规划国土、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城市管理等部门及辖区街道办书面征求意见。

  安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需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涉及行业标准的,还需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工业类配套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辖区街道办应根据本街道产业实际对是否符合产业导向进行把关,并出具书面意见。

  临时建筑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验收,具体办理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进行。

  相关单位或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反馈至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规划土地监察局)。

  第十七条  在国有已出让土地、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地以及其他合法权属用地、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上申请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规划土地监察局)审定。

  第十八条   在国有已出让土地、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地以及其他合法权属用地上申请建设公共服务配套类、公共安全类、公益类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规划土地监察局)审定。

  第十九条  在未完善征转手续的土地上申请公共服务配套类、公共安全类、公益类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规划土地监察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第二十条  在国有已出让土地、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地以及其他合法权属用地申请符合产业发展的工业类配套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规划土地监察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规划土地监察局)审定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规划土地监察局)应当在收文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定,情况特殊的,经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按照本办法第十九、第二十条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规划土地监察局)提出审核意见报相关区领导审定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应当在收文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定;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规划土地监察局)征求各机关意见的10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二十二条  临时堆放以及经区政府办公会议同意的其他临时使用土地的项目申请、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业类配套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申请、审批程序、审批时限。

  第二十三条  对经审定通过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项目,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规划土地监察局)出具初审意见函,申请人持初审意见函与辖区街道办事处签订监管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申请消防许可审核或备案。

  对已经签订监管合同和取得消防许可或备案文件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项目,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规划土地监察局)向其核发《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通知书》应载明地块位置、用地坐标、用地面积、土地用途、使用期限、建筑面积、平面立面、结构形式、高度、层数、色彩、到期处理方式、权利义务、违规责任以及其他事项。

  对只使用临时用地不建设临时建筑的申请,《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通知书》中应当载明用地范围内没有临时建筑。

  申请人必须严格按照《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通知书》的规定进行建设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二十五条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为2年,自申请人取得《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通知书》之日起计算。使用期满确需延期的,可申请延期1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申请人应在使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批准部门提出延期使用申请。

  国有已出让土地上的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该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

  第二十六条  国有已出让地上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申请和审批不构成对已出让地的开发使用,土地使用权人应当遵守已出让地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消防审核与验收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建设临时建筑项目,按照消防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持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规划土地监察局)出具的临时建筑初审意见函和相关资料到消防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

  第二十八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临时建筑建设施工期间,申请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悬挂龙岗区临时建设标志牌(简称临时建设标志牌),实行挂牌施工。临时建设标志牌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区规划土地监察局)统一监制,标志牌应列明用地位置、用地四角坐标、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设层数、建筑高度、施工单位以及责任人、社区监管责任人、监察执法责任人等内容。

  第三十条  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规划土地监察局)应当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批准相互告知机制。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规划土地监察局)应当通过月度巡查、季度抽查等措施加强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临时用地、临时建筑不得办理房地产权登记。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不得买卖、抵押、交换、赠与。

  第三十三条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使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期或者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应当自行清退临时用地、自行拆除临时建筑。

  申请人在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清退、拆除的,或申请人逾期不自行清退、拆除的,按与街道办事处签订合同的相关条款办理。

  第三十四条  临时用地或临时建筑使用期限届满后,发生任何情形都不予以补偿。

  在临时用地或临时建筑使用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将临时用地提前清退或将临时建筑提前拆除:

  (一)申请人擅自改变临时用地、临时建筑用途或有其他违法使用该临时用地、临时建筑行为的;

  (二)该用地被列入土地整备、城市更新或房屋征收范围;

  (三)因完善征转地手续需要;

  (四)因抢险救灾需要;

  (五)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

  (六)因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需要;

  (七)因实施重大公共项目建设需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前款第(一)项情形提前清退临时用地或拆除临时建筑的,不予以补偿。其他情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批准的,由原批准部门依法撤销批准的文件,相关的临时建筑按违法建筑进行处理;相关的临时用地按违法用地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具有批准、审查、监督等职责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

  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进行临时用地或临时建设,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等规定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罚款、拆除等行政处罚: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用地或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用地或临时建设的;

  (三)擅自改变临时用地或临时建设使用功能的;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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