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储存单位须到所在地人市安监局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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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23日发表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监督和管理,省安监局于近日制定并印发了《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粤安监〔2007〕38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管理办法》规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必须到所在地的市安监局办理备案手续,
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是指危险化学品专业仓储单位和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单位。办理备案需填报《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情况表》,并提交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储存单位现状安全评价报告。
《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管理办法》生效之前已依法建立的储存单位,应当在本办法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储存安全备案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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