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和预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珠规建建〔2014〕59号
ZBGS-2014-028
珠规建建〔2014〕59号
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社会事业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建设、施工单位及监理企业:
为保障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的工资支付,预防和解决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维护工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了《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和预储金管理办法》,已广泛征求意见,并经市法制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月1日
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
领域工资保证金和预储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的工资支付,预防和解决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维护工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中共广东省委政法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预防化解处置劳资纠纷攻坚年行动方案〉和〈广东省劳资纠纷风险预警防范办法〉的通知》和《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预防化解劳资纠纷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在其设立的银行专用账户内存入的用于保障工人工资支付的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资预储金(以下简称“预储金”)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工前,由施工单位在银行开设预储金账户,由建设单位从工程款中预先拨付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该账户(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程序执行),专项用于施工单位支付工人工资的资金。
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可不设立工资预储金。
融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委托相关单位缴存预储金,缴存时应注明用于工程项目支付工人工资。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工资保证金和预储金共同监督管理,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的工资保证金和预储金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资保证金
第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本办法规定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入规定的资金,并就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的专款专用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户银行签订三方协议。
工资保证金标准如下:
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上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100万元;
施工总承包三级企业、专业承包二、三级企业、劳务分包企业30万元。
第七条 在本市开设有营业网点的商业银行均可承办工资保证金业务。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要积极协助做好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相关工作,并按照支付结算和账户管理规定做好工资保证金专户的开立及监管工作。
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办理本市《建筑企业信用手册》(信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时应将工资保证金账户账号、银行收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相关材料的一律不发放《建筑企业信用手册》。
第九条 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施工单位逾期仍不支付的,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拖欠工资数额,在2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出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提取意见函》进行工资支付。
由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原因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的,可从其缴存的工资保证金中支付。
由于分包单位的原因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的,应从分包单位缴存的工资保证金中支付;不足部分,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支付。
第十条 工资保证金是预防和解决拖欠工人工资的专项资金,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向银行出具相应的提取或销户公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提取、挪用专用账户资金或核销保证金专用账户。
当出现有权机关对施工单位的工资保证金账户依法进行冻结或扣划等情况下,开户银行应及时告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工资保证金已全部或部分用于支付拖欠工资的,施工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标准等额补足。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的工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工人全部被欠工资的,按比例支付,不足部分由施工单位调动资金进行支付。
第三章 工资预储金
第十三条 工资预储金专用于支付建设工程的工人工资,是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缴存数额计入到位的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将施工单位的工资预储金账户账号、银行收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未提交上述证明材料的,视同建设资金未落实。
施工单位有多个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只设立一个工资预储金专用账户,在专用账户下按项目设立子账户。
第十四条 为统一办理全市的工人工资个人账户,方便工人流动,应以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预储金的开户银行。中标的商业银行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预储金监管协议后,开展预储金业务。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可选择以下方式中的任意一种存入预储金:
(一)一次性将预储金划入工资预储金账户,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工程总价款的20%比例划入,市政基础设施按工程总价款的12%比例划入;
(二)房屋建筑工程在开工前存入工程总价款4%(工程总价款超过1亿的工程,开工前存入400万元,超出400万元的部分在每月进度款中补充缴存),其余款项每月按进度款16%缴存;市政基础设施在开工前存入工程总价款4%(工程总价款超过1亿的工程,开工前存入400万元,超出400万元的部分在每月进度款中补充缴存),其余款项每月按进度款8%缴存;
施工单位按划入金额向建设单位提供建安***,作为工程款收入。
第十六条 工资预储金账户资金是施工单位支付工人工资的专项资金,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开户银行解除监管前,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只能用于向该项目施工单位的工人工资个人账户划拨工资,不得用于其他经济纠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开户银行订立三方协议,委托银行向工人工资个人账户划拨工资,确保该账户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当出现有权机关对施工单位的预储金账户依法进行冻结或扣划的情况下,开户银行应及时告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 全市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建立实名制管理系统,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工人实行统一登记,统一开设工人工资个人专用账户。
施工单位应将工人考勤记录统一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考勤记录作为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
工人工资预储金账户资金用于发放工资时,只能划入已进行实名制登记并且在对应项目有考勤记录的工人的工资个人专用账户。
发生劳资纠纷时,对没有考勤记录且未能提供其他证明材料的工资诉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不予支持。对恶意讨薪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施工现场(包括本单位直接用工和分包单位用工)所有人员的用工登记表、考勤表(实名制考勤记录、工作量确认表)、工资计发形式的约定和工资表,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的用工情况。
分包单位应当配合、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按照要求规范用工行为。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按月足额委托银行支付工人工资。施工单位每月定期将经现场公示且经工人本人签字的工资表,提交建设单位确认。预储金开户银行根据工资表和建设单位的签认文件,直接从预储金账户向工人工资个人账户如数划转工资。
施工单位可按上款规定的程序随时向工作不足一个月的工人划转工资。
预储金账户一个月以上未发生工资划转的,预储金开户银行应当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当预储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下一个月工资时,采用一次性划转的,由施工单位合理调度资金,以保证预储金专用账户有相应的资金用于支付工人工资;采用分阶段划转的,由建设单位及时划转预储金。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或未按规定划转预储金超过一个月的,施工单位可以采取立即停止施工等措施,控制经营风险,并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施工企业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章 工资保证金和预储金账户的注销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单位退出本市建筑市场,按以下程序退还工资保证金。
(一)外地建筑施工单位提交申请,并持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无拖欠工资的证明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退还工资保证金申请。
(二)本市施工单位凭已注销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明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无拖欠工资的证明,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退还工资保证金申请。
(三)符合要求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出具《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退款通知书》,并函告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
第二十二条 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接到退款通知书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专设账户内的工资保证金本金和利息全部返还施工单位,同时将办理情况函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缴存预储金的工程项目竣工或交工验收,且工人工资已足额支付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可凭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无拖欠工资的证明,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消预储金账户,退回账户资金。
第五章 激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连续两年无发生拖欠工人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可按规定标准50%缴存工资保证金,作为诚信良好行为记录予以加分;
对连续三年无发生拖欠工人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可免存工资保证金,作为诚信良好行为记录予以加分;
对减免期间发生拖欠工人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应按双倍标准补齐工资保证金,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五条 对上一年度发生拖欠工人工资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施工单位,将收回其《建筑企业信用手册》,一年内不予诚信登记,期满后在我市承接工程的,按双倍标准缴存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比例缴存工资预储金的,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督促其缴存;逾期未缴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将该项目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并记入诚信记录。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一)发生拖欠工人工资后,相关建筑施工单位不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
(二)施工单位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采取欺诈等手段骗取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的;
(三)工资保证金已全部或部分用于支付拖欠工资,施工单位未在15个工作日内等额补足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31日。珠海市建设局2006年2月10日颁布的《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珠海市建设局2008年9月25日颁布的《关于建筑工人劳动工资支付担保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