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中心粮库建设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珠国土公告〔2012〕15号)
因珠海市中心粮库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该项目建设征收土地发布预公告,公告有效期为一年。
一、根据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珠海市中心粮库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珠发改资[2009]15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珠海市中心粮库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珠国土资预审字[2012]38号)及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斗门规划分局《关于市中心粮库用地选址的复函》(住规建斗(用地)函〔2012〕10号),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决定从2012年10月24日起,对征收珠海市中心粮库用地范围内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建(构)筑物和地上青苗及附着物进行现场调查、丈量确认。
二、珠海市中心粮库项目建设用地涉及用地面积78235平方米,位于斗门区斗门镇小赤坎村,涉及用地范围详见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图和现场界桩。
三、征收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关于实施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10]21号)规定执行。
(二)地上青苗及附着物(含临时设施)补偿标准按《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2010]6号)的规定标准执行,文件规定以外的青苗和附着物按经批准的市场信息价、周边补偿价或评估价为补偿依据。
(三)合法产权房屋按周边市场评估综合价为补偿依据。
四、项目建设用地范围的各被征收用地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国土部门办理合法产权房屋、地上青苗及附着物补偿登记手续,其补偿内容以国土部门经公证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公告之日公证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蓝线范围的地貌以及涉及的房屋、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和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现状进行数码实景录相和拍照,作为计算登记补偿的依据。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原地貌,不得再进行种植、养殖和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所进行的新栽新种、新搭建和新添附的其他一切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等均属违法行为,一概不作任何补偿,所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六、详细征收土地范围、位置、坐标,请于2012年12月15日前到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斗门分局查询(联系电话:0756-5510682)。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