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福田区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区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市场相关主体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粤建市〔2018〕155号)、《深圳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方案》(深建〔2018〕41号)部署和要求,我局制定了《福田区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福田区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福田区住建局
2018年10月8日
***
深圳市福田区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粤建市〔2018〕155号)、《深圳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方案》(深建〔2018〕41号)的部署,我局从即日起至2018年年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行动。为确保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有序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对广东***批示精神,重点围绕我区建筑工程领域存在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问题,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以及挂靠等行为的专项治理行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福田区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局建筑业管理科、质监站、安监站及案审小组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建筑业管理科,由建筑业管理科主要负责人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科室两名工作人员组成。专项治理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工作计划和领导小组指示统筹安排落实。
三、工作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我局报建受监的所有在建项目,重点检查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等被投诉的项目、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项目、发生工程款和劳资纠纷信访事件的项目、未履行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监管检查职责的项目。
(二)专项治理内容
1.对建设单位违法违规发包,重点查处以下行为:(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或个人的;(2)建设单位未履行法定程序违法直接发包,包括依法应当进行招标未招标,依法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被核准的;(3)建设单位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进行发包,包括未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未履行依法所需的发包前置审批手续、采用邀请招标进行发包未履行依法所需审批手续等的;(4)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5)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6)建设单位违法施工合同约定,又未经承包单位同意,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2.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分包)、劳务分包单位转包,重点查处以下行为:(1)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3)劳务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4)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5)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6)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7)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8)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9)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10)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转包行为。
3.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分包)、劳务分包单位违法违规分包,重点查处以下行为:(1)施工单位将需要专业承包资质的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个人的;(2)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3)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4)劳务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5)劳务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4.对单位或个人挂靠,重点查处以下行为:(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四、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治理行动按照“线索排查、分步实施、集中整治”的原则,分企业自查立改、专项执法检查、立案***处理、统计总结报告四个阶段实施。
(一)企业自查立改
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按照企业自查表(***1)中各自相关的表格进行自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行为监管检查,落实监管检查责任,建立履职资料台账,对监管检查结果负责。自查发现问题的,相关企业应立即进行整改,并针对所发现的管理漏洞,建立防范制度,健全企业自律长效机制。
(二)专项执法检查
区质监站结合日常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进度情况,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检查表》(***2),全面检查各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监管检查职责情况,对照上述专项治理内容开展检查工作,建立日常动态检查台账。
区住建局专项治理工作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进行抽查,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等被投诉的项目、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项目、发生工程款和劳资纠纷信访事件的项目、未履行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监管检查职责的项目和承发包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检查中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问题或线索的,当场发出执法文书,责令限期整改,与《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检查表》及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我局建筑业管理科作进一步核实处理。
(三)立案***处理
对本次专项治理发现的问题,采取***整改、立案处理等措施。对提出整改的,进行***督促,确保落实到位;对立案处理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进行认定,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需要吊销营业执照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发现领导干部违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四)统计总结报告
实行专项治理行动情况月报制度,请局各部门及街道办于每月30日前将本月检查情况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月报表》(***3)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次月2日前报送市住房建设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8年12月10日前形成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总结(主要做法和成效、问题整改处理情况、典型案例、制度建设情况、下一步工作意见建议等)报市住房建设局。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工作职责。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影响行业形象、阻碍行业发展的危害性,要把专项整治和日常检查有机结合起来,扎实深入开展整治各项工作;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专项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动真碰硬、周密安排、强力推进,坚决完成任务。
(二)突出重点,形成联动执法。此次专项治理行动时间紧、任务重,各相关部门应通力合作,联动执法,按照“两随机一公开”要求,抓住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全面检查和不低于5%的重点抽查,对自查立改过程中敷衍了事、发现问题后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严厉查处,保证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领导,畅通信息报送。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项目台帐,有计划有步骤开展工作。建立信息联络员制度。
(四)强化监督,健全长效机制。整治行动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投诉举报邮箱:js@szft.gov.cn;电话:82918333-2710),发动社会监督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对投诉举报事项要建立台账,逐项认真组织调查处理,同时,要以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进一步健全检查执法长效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