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数据共享通知关于试行共性资料备案管理的通知
珠房登字〔2012〕154号
关于试行共性资料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科室、分中心:
根据中心业务改革的工作部署,为精简材料,方便群众,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经研究,自2012年12月17日起,试行共性资料备案管理,现就相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可备案的共性资料
(一)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二)商业银行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三)委托书(含临时授权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商业银行等机构的公章(变更)备案;
(五)一次性或者近期提交大量重复资料的业务申请时,需提前办理共性资料的备案;
(六)预售许可证
(七)其他可以备案的共性资料;
二、承办科室及其人员
试运行期间,抵押登记科、商品房登记科为共性资料备案管理科室,负责办理备案业务(包括变更)、收集信息、提出改进意见和制订操作规程。
三、备案资料的应用
窗口人员受理时不再重复收取已经备案的资料,在办公系统“交验材料”中选择“提取备案影像”,在“备案编号”中录入申请人提供的备案材料编号(单位名称、经办人等条件也可检索),就可以建立与相关已备案共性材料的关联。
审核人员在审核相关案卷时,可在办公系统“交验材料”中点击“查看档案影像”,即可看到已备案的共性材料扫描影像。
四、系统操作培训安排
请各科室自行安排窗口受理人员进行操作培训。
五、备案资料的扫描
共性资料备案完成后,备案经办人即时将备案材料送大厅后台的扫描公司进行扫描,然后送档案馆归档。信息科要做好相应的技术支持。
六、几点要求
(一)抵押登记科、商品房登记科要主动联系与本科室业务有关的业务对象,请他们积极配合开展此项工作,从易到难,逐步开展,争取更多的银行、中介机构和开发企业。
(二)该项业务是为方便群众而开展的,不是法定业务,以客户的自愿申请为原则,在开展过程中须向客户解释清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误会。
(三)各科室要加强配合,尤其是窗口受理和具体经办业务的科室以及信息科,要及时沟通在试行期间发现的各种问题,为早日正式推行积累更多经验,切实做到为民便民。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