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珠城综〔2020〕226号
横琴新区综合执法局、各区(功能区)城管执法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各有关市场领域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具体执法职责,我局已制定《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试行)》并印发实施。经试行实施,结合各部门反馈的执法实践情况,现对清单进行修订完善。请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严格依据修订后的《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对符合首次违法、非主观故意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违法行为予以免罚处理。
在工作中遇到相关问题,或对本清单有意见建议的,可向市局政策法规科反映。
特此通知。
***: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
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12月2日
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
为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各有关市场领域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具体执法职责,制定本清单。
下列违法行为符合相应轻微情节,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责任人在责任区内的生活垃圾,没有及时清洁、收集及运送到指定的垃圾堆放点的行为。
处罚依据:《珠海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轻微情节:首次违法,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二)责任人在公共场所、公共垃圾设施内焚烧垃圾的行为。
处罚依据:《珠海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
轻微情节:首次违法,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三)责任人在责任区的建筑物不能保持整洁、美观,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
处罚依据:《珠海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
轻微情节:首次违法,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四)责任人因生产、装修房屋等原因产生的垃圾、污泥没有及时清理,而随意占用公共通道、路面、空旷地堆放的行为。
处罚依据:《珠海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五)项。
轻微情节:首次违法,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五)责任人开业、庆典时摆放的花篮、花盆等物品没有报批,或者超过批准摆放期限的行为。
处罚依据:《珠海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六)项。
轻微情节:首次违法,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六)责任人未经批准,在公共场地摆设摊挡或堆放杂物的行为。
处罚依据:《珠海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八)项。
轻微情节:首次违法,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未重新取得设置权又不按期拆除的行为。
处罚依据:《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轻微情节:首次违法,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