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珠海市高中阶段学校录取结果复核工作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社会工作局)、各直属高中阶段学校(含民办):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14﹞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珠教﹝2014﹞2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将组织各高中阶段学校进行录取结果复核和补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核及补录工作内容
(一)已通过中招录取系统被各高中阶段学校录取的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注册的,由招生学校通过中招录取系统注销其录取资格。
(二)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中职学校可采取注册入学的形式进行补录。对未参加我市2014年中考,但要求参加我市中职学校补录的往届生和其他考生,招生学校必须在珠海市中招录取系统录入学生的基本信息数据,并经市教育局职业教育科资格审核后,方可进行补录。
(三)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普通高中可补录。补录范围为两类,一是已参加我市2014年中考,根据我局《关于公布2014年珠海市中考第二批普通高中投档分数线的通知》(珠教招﹝2014﹞32号)要求,中考分数达到全市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320分的考生;二是未参加我市中考,凭外地中考成绩按总分比例换算后,分数达到全市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320分的要求入读我市民办普高起始年级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招生学校必须在珠海市中招录取系统录入学生的基本信息数据,方可进行补录。
二、复核及补录工作时间安排
(一),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在中招录取系统注销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统一录取考生;并将注销学生名单、分班名单以书面(需加盖学校公章)和电子方式报送市招生办。
(二)9月1日至5日,各中职学校、各民办普通高中通过中招录取系统按照注册入学的方式完成补录工作。
(三)9月8日至20日,市招生办复核各校录取结果,并打印新生名册交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和职业教育科备案注册。
(四)9月8日起,市招生办将未报到学生名单下发各初中学校,由原毕业学校了解学生去向,并于9月18日前将结果反馈给市招生办存档。
三、复核及补录工作有关要求
(一)为确保中招录取数据准确,所有注销、补录的信息必须录入珠海市中招录取系统。
(二)各公办普通高中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禁计划外招生,严禁招收“挂读生”和“借读生”。 各学校在我市中招录取系统中的录取结果,须与实际在校新生完全一致。开学后,市教育纪工委将会同有关科室,依据学校上报的分班名册,对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的班额进行检查,凡发现无正当理由的实际班额与相应分班名册不符,特别是实际班额大于相应分班名册人数的,将按违规招生处理。
(三)未通过中招录取系统录取的学生,我局基础教育科和职业教育科不再为其办理全国统一学籍注册,也不能获得我市高中阶段学校学籍,毕业时将不能获得高中毕业证书。基础教育科在办理普通高中学生转学手续时,须通过招生办对学生是否在我市参加过中考和具体录取情况进行核查。
请各招生学校高度重视,认真复核录取结果,确保今年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遵规守纪、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