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标识发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燃气条例相关规定,我局于2011年4月25日制定发布了《深圳市天然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管理办法》,有效期五年,将于2016年4月24日到期。现拟将《深圳市天然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管理办法》中的部分条款相应修改后,以《深圳市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标识发放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名称重新发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对《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16年4月5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传真方式反馈我局。
***:《深圳市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标识发放实施办法》
(联系人:陈南玲,电话:83788332,传真:83785134)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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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标识发放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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