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支持我市海洋经济发展,规范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市财政局与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共同制定了《珠海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市财政局与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反映。
***:珠海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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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海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促进资金的使用科学、公平、公开,确保专项资金安全运行,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是市本级财政安排用于海洋经济建设、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珠海市财政局是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部门。珠海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是海洋经济发展项目的管理和监督部门。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珠海市审计局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海洋经济发展规划与研究、海洋资源调查、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生态建设、海岛保护和开发、海洋新兴产业发展、渔港码头建设方面。
第五条 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对企业项目的扶持最高不超过总投资额的25%。
第三章 项目的设立与审批
第六条 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由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及市海洋经济发展规划;
(二)辐射带动面广、示范作用明显;
(三)促进海洋经济增效、群众增收;
(四)项目建设单位投入为主,财政投入为辅;
(五)上级部门或市政府要求扶持的项目。
第七条 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将确定的建设项目商市财政局同意后,按规定参加年度绩效预算评审。市财政局参考评审结果将项目资金纳入下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第八条 项目批准后,海洋经济发展项目建设单位应与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签订责任书,并根据批复资金额度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资金使用方案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资金使用方案使用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资金使用范围和用途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市财政局、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条 建立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检查制度。市财政局会同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对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与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 建立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
海洋经济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向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市财政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项目总结报告、财务报表和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对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由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成验收小组进行。
第十三条 对项目建设单位没有按申报材料承诺出资或出资不足的,财政与海洋主管部门可责令其按规定补足,情况严重的可勒令其退回财政资金并取消以后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 严禁截留、挪用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回资金并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与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