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一、办理事项
区级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变更登记
二、政策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令第251号);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
三、办事程序
1、窗口受理;
2、网上提交资料,审查资料;
3、现场勘查;
4、决定审批意见;
5、制发批复文件(批准或不批准)。
四、申报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2、理事会或董事会会议纪要(理事或董事签字);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4、有前置许可的,提供变更后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资格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5、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离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
6、变更后的章程
7、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8、由法人签证盖章的变更申请书。
(二)名称变更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变更理由要载明原单位债权债务由新更名的单位承担);
2、理事会或董事会会议纪要(理事或董事签字);
3、有前置许可的,提供变更后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资格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变更后的章程
5、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6、由法人签证盖章的变更申请书。
(三)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表》;
2、理事会或董事会会议纪要(理事或董事签字);
3、有前置许可的,提供变更后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资格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变更后的章程
5、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6、由法人签证盖章的变更申请书。
(四)业务范围的变更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2、理事会或董事会会议纪要(理事或董事签字);
3、有前置许可的,提供变更后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资格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变更后的章程
5、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6、由法人签证盖章的变更申请书。
(五)住所变更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2、理事会或董事会会议纪要(理事或董事签字);
3、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服务场所用房证明》(***四)。新住所使用权证明(租赁的需提交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复印件;自有产权的需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借用的需提交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借用证明并附借方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4、有前置许可的,提供变更后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资格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5、变更后的章程;
6、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7、由法人签证盖章的变更申请书。
(六)开办资金变更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2、理事会或董事会会议纪要(理事或董事签字);
3、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如以实物增资还需评估报告;
4、变更后的章程
5、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6、由法人签证盖章的变更申请书。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七、联系电话:3615366
投诉电话36078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