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胜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年产100万件灭火器50万个液化石油气钢瓶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穗增环评〔2021〕47号
广州胜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州胜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年产100万件灭火器、50万个液化石油气钢瓶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州胜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东区高科技工业基地,于2007年通过原增城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增环影〔2007〕118号),2014年通过原增城市环境保护局环保验收(增环管验〔2014〕28号)。原项目占地面积 14796 平方米,建筑面积11411平方米,扩建后,项目厂房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不变。项目新增100 万件灭火器、50 万个液化石油气钢瓶。新增员工70人,均在项目内食宿,全年工作300天,一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95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1〕006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和“以新带老”措施,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
(一)项目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经预处理执行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荔城污水处理厂。
(二)项目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喷粉固化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及表9排放监控限值,退火处理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VOCs排放参照执行《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二时段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排放参照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烟(粉)尘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二级标准限制。厨房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恶臭污染物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及新、扩、改建项目厂界二级标准。
(三)项目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0.0008吨/年、氨氮0.0001吨/年、二氧化硫0.232吨/年、氮氧化物0.405吨/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为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0.0016吨/年、氨氮0.0002吨/年、二氧化硫0.4***吨/年、氮氧化物0.81吨/年,分别来源于广州市灏迪洗漂有限公司和增城市永耀纸品有限公司。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文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