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森林防火戒严工作的通告
从府〔2004〕13号
为切实做好我市森林防火工作,强化野外火源管理,保护森林资源,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至4月15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戒严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防火戒严期内,禁止在山边林内用火。包括:烧木炭,烤冬菇、木耳,烧黄蜂、薰蛇鼠,持火把照明走路、捉石蛤鱼虾,使用火铳***械狩猎,燃放鞭炮、烟花,放“孔明灯”,烧香烛、纸钱,生火取暖、烧烤食物等生产、生活用火。同时,严禁在离山边50米内烧田坎、野草、稻草、木薯头及烧灰积肥。
二、所有进山人员要严格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凡带有火柴、火机的进山人员,必须自觉接受护林员和有关人员的检查登记,严禁在山边林内乱丢烟头、火种。
三、各镇(街)、村(社)要高度重视护林防火工作,各级打火队伍要保持高度戒备状态,严阵以待,随时做好打火准备。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山火,必须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市防火办报告(电话:87988241),镇(街)、村(社)要立即组织人员扑救火灾,广大群众应积极参加扑火。
四、所有护林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巡山护林,严密注视林内火情动态,切实加强对进山人员的检查、监控,对违反规定用火或乱丢烟头、火种者,要及时制止和坚决查处。
五、对违反规定造成森林火灾的责任人,要按《森林防火管理条例》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二○○四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