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府办〔2005〕31号关于开展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各建筑施工、监理、设计单位:
为认真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吸取番禺区“4·9”重大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尤其是镇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安全责任意识。结合我市建筑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市政府决定由市建设和市政管理局牵头、会同市监察局、安监局、城监大队等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全市在建工地开展一次地毡式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本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以《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为依据。
二、检查时间
(一)从4月14日市政府召开的建筑安全生产专题会议至20日,由施工和监理企业进行自查。全市所有在建工地必须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发现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工整顿,消除隐患后方可继续施工。
(二)4月20日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所辖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普查,并将有关普查及整改情况于4月25日前报市建设和市政管理局。
(三)检查组将于4月25-28日对全市在建工地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各在建工程是否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
(二)目前是正值雨季季节,重点对各在建工地防坍塌、防雷防触电、防脚手架倒塌的设备、安全措施制定的方案,审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工程施工方案编制与审核、设计变更后是否及时修订后重审,现场是否按图纸及方案施工。
(四)现场作业人员观看《建筑工人安全知识教育电教视片》或参加其他安全知识教育培训的记录。
(五)各在建工地“三宝”“四日”“五临边”防护,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坚决贯彻“施工必须安全,不安全就不允许施工”的原则,未按照有关要求履行职责的,市政府将按相关条款从严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