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镇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废弃物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我镇秸秆禁烧工作,有效防止和杜绝焚烧秸秆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和垃圾行动,特通告如下:
一、禁烧范围:新宁镇行政区域,实行全面禁烧,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名义焚烧秸秆、垃圾等废弃物。
二、焚烧危害: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废弃物不仅对大气环境、林木资源、土地生物质造成破坏,焚烧产生的浓烟中含有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同时焚烧时极易引燃周围的易燃物,尤其是在山林附近,一旦引发大火,后果将不堪设想。由于大部分高速公路两旁有大量的农田,焚烧秸秆形成的烟雾,造成空气能见度下降,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三、综合利用:秸秆是宝贵的可再生资源,应大力推广秸秆还田、秸秆饲料、生物菌沤制、果园覆盖、食用菌生产等多渠道、多领域综合利用技术,使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真正成为一项“富民工程”。
四、惩处办法:户外焚烧秸秆和垃圾,是一种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的,由镇、村责令其立即停烧,并按村规民约处罚50元;对不听劝阻,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环保、公安、农业等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焚烧秸秆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