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发还公告
现有申请人申请发还下列房屋,如对公告事项有异议者,请于公告之日起30天内向广州市荔湾区房屋管理和住房保障中心(荔湾区宝源路91、93号)提出。
一、荔湾区光复北路60号前座(测量:8区1段4484地号)的征用补偿房屋荔湾区光复北路504号605房(测量:D2202图14幅55地号),接管面积80.3026平方米。
上述房屋原产权人黄三妹与配偶二人个人成份分别为“小工商”及“工人”,私改时光复北路60号房屋为平房,全间建筑面积不超150平方米,仅前座出租作非住宅使用,后座自住,符合广州市关于撤销改造“前铺后居”经租房实施意见处理规定。申请人梁少芳、梁辉权及梁辉明是原产权人的子女,申请人李永恩是原产权人的外孙。
二、荔湾区崇安二巷5号、7号房屋(测量:8区1段5903,5904, 5904之1地号)的1/4产权份额,现管实测建筑面积44.1534平方米。
上述房屋原产权共有人之一邵维笙符合广州市私改遗留问题处理政策中有关分户计算起改点的规定,其与配偶二人个人成份分别是“医师”及“家妇”,私改时出租房屋面积不超150平方米起改点,符合广州市处理私改遗留问题政策中可予撤销改造的规定。申请人邵洁芳是原产权人的女儿。
三、荔湾区珠玑路113号(测量:2区3段548之1)首层尾房(即实测104房),现管实测建筑面积13.2206平方米。
上述房屋原产权共有人之一金慧珍符合广州市私改遗留问题处理政策中有关分户计算起改点的规定,私改时其未婚,个人成份“学生”,出租房屋面积不超150平方米起改点,其中私改时出租住宅部分符合广州市处理私改遗留问题政策中可予撤销改造的规定。申请人金慧珍是原产权人本人。
四、荔湾区恩宁路大地旧街32号房屋(测量:3区4段3085地号)其中1/6产权份额的征用货币补偿款。
五、荔湾区恩宁路大地旧街34号房屋(测量:3区4段3086地号)其中1/6产权份额的征用货币补偿款。
上述房屋原产权共有人之一江润林符合广州市私改遗留问题处理政策中有关分户计算起改点的规定,私改时其未婚,个人成份“工人”,出租房屋面积不超150平方米起改点,符合广州市处理私改遗留问题政策中可予撤销改造的规定。申请人谢燕兰是原产权人的妻子,申请人江小燕、江奋勇是原产权人的子女。
六、荔湾区华贵路36号(现门牌:华贵路34号,测量:3区2段3495地号)房屋,现管实测建筑面积53.9784平方米。
上述房屋原产权林元清个人成份“工人”,私改时出租房屋面积不超150平方米起改点,其中私改时出租住宅部分符合广州市处理私改遗留问题政策中可予撤销改造的规定。申请人朱腊梅、朱荣岳、朱凤梅、朱荣强、朱桂梅及朱荣健是产权人的侄孙,申请人朱洁莹、朱洁华是产权人的太侄孙。
特此公告。
广州市荔湾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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