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农业局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番农〔2017〕76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农技办:
《广州市番禺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细则》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0年1月26日番禺区农业局、番禺区财政局联合制定印发的《广州市番禺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细则》(番农〔2010〕3号)同时废止。
番禺区农业局
番禺区财政局
2017年5月11日
广州市番禺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和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机的积极性,规范和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5-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2015〕35号),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农〔2016〕1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由广州市番禺区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对象、范围和优选条件的规定进行审核、兑付,补贴资金纳入广州市番禺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章 补贴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以广州市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为基础,结合我区农业生产结构需要,增加部分节能、环保、高效的农业机械。由区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办公室根据每年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广州市番禺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额补充一览表》。凡纳入财政资金补贴范围的农业机械产品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相关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的试验鉴定。
补贴机具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补贴机具应是已获得国家或者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已被相关部门取消补贴资格,或者不符合认证管理、许可证管理等的产品,不能按本细则给予补贴。
第四条 购机补贴的补贴标准按广州市的补贴标准执行,购机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区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机型与补贴额按照当年我区公布的《广州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额一览表》和《广州市番禺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额补充一览表》的补贴额执行。
已享受中央和省级补贴的原则上不再享受区财政补贴。但补贴额少于市级补贴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区级财政补齐。
使用政府财政资金购买的农业机械不纳入补贴范围。
第三章 补贴对象和限额
第五条 补贴对象为番禺区辖区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造成补贴资金指标超出当年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财政预算下达的支出指标,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定对补贴对象的优选,优选条件为:1.农民专业合作组织;2.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上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购机个人或组织。当申请者的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可按申请和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来确定。
补贴对象可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生产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
通过其他渠道取得各级财政补贴资金的购机者所购买的同一机具,不得重复申请区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第六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尽可能扩大受益面。原则上个人年度补贴的资金总额不超过40万元;单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享受补贴的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补贴对象购机后必须依法接受农机安全监督管理、补贴机具检查管理和质量***调查,并服从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的合理调度,积极配合当地农机推广活动,在重要农时季节、灾害抢收和救灾复产时节优先为本地农业生产服务。
第八条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按相关规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可登录广东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查询),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负责监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九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自主(全额)购机、定额补贴、区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第十条 申请人到有补贴资格的经销商自主购机,在购机***三个月的有效期内,提供以下材料到村(居)公共服务站或镇(街)政务中心受理部门办理:
(一)经村委审核、盖公章的申请表;
(二)购机者的身份证明材料,个人应提交身份证件,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
(三)未曾办理过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
(四)购机者的银行账户信息,个人应提交本人的***/存折,组织须提交与组织名称一致的开户银行许可证;
(五)非本村户籍的申请人须提供有效的租赁合同(租赁方须与申请人相符)。
购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须到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后提供相关证明。
安装类机具需提供机具竣工确认书。
单一机具补贴额为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上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须由镇(街)农办(经管科)人员现场核实,核实时须进行“人机票”合影的清晰照片,照片上须有“已核实”字样并由镇(街)农办(经管科)经办人签名。申请人/组织把该照片作为申请材料提供。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复印件须有“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字样,并签名盖指模或盖公章。
第十一条 村(居)公共服务站或镇(街)政务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受理,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同时把已核实资料的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租赁合同以及购机***的原件等当场退给申请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转换为电子材料的申请资料发送至镇街农办(农业中心)。
第十二条 镇(街)农办(经管科)对资料进行审核,在申请表上盖电子公章(若有“人机票”照片也须盖上电子公章),并把所有资料于5个工作日内发送至区农技办。
第十三条 区农技办对资料进行审核,在申请表上盖电子公章,生成确认书,并于5个工作日内把确认书转换成电子材料发送给村(居)或镇(街)政务中心。
第十四条 村(居)公共服务站或镇(街)政务中心生成纸质确认书,并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携带身份证件、购机***原件进行现场确认。
第十五条 村(居)公共服务站或镇(街)政务中心核对资料,购机***须与申请时提交的***相符,并盖上“已办理农机购置补贴”字样,申请人对确认书确认并签名盖指模(公章),村(居)公共服务站或镇(街)政务中心将确认材料于2个工作日内转换为电子材料发送区农技办,并把***当场退回给申请人。
第十六条 区农技办收到《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分批制作《广州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公示表》,在《番禺农业技术推广信息网》(nongji.panyu.gov.cn)进行公示,同时交相关镇(街)政府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时间7天。同时公布区农技办、财政部门以及镇(街)政府的举报受理电话。
第十七条 公示无异议的,区农技办及时整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送番禺区财政局核拨款,款项直接打到申请人/组织的账号上。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区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办公室、各镇(街)农业办公室(农业技术服务中心)要做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的宣传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补贴对象,通过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宣传补贴政策,并依托当地政府网站,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将实施方案和实施的重点情况进行公开,对购机受益者要在所属村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耕地所属镇(街)农业办公室(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和村委会负责审核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加强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有效凭证的保存和建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区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办公室应对已补贴农业机械及时进行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电子档案资料,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购机数量、机具价格、补贴金额、生产企业、购机***复印件等。
第二十一条 协助区农业主管部门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享受大中型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购置补贴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者,必须到番禺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农业机械登记入户,确保“一牌两证”(农业机械号牌和行驶证、驾驶证)齐全有效。违反规定的,必须退还补贴资金。
第二十二条 享受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购买的农业机械,原则上三年内不得擅自转让或转卖。违反规定的农业机械购买者,必须退回补贴资金。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农技(农机)部门要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工作。区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办公室每年10月份编制下一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预算上报区财政部门作为编制下一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财政预算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补贴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采取欺诈行为骗取补贴专项资金的,要及时追回资金,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补贴机具每年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补贴数额较多的补贴对象或补贴金额较高的机具进行抽查核实,做到人机票合影。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举报和投诉电话:020-84820820,对群众的举报投诉,建立健全受理和查处的工作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设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自动喷灌设施补贴办法,按照番禺区标准化设施农业项目“以奖代补”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番禺区标准化设施农业项目继续按照《关于印发番禺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相关实施办法的通知》(番农〔2009〕8号)及番禺区标准化设施农业项目“以奖代补”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