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高发价〔2015〕27号
肇庆佛燃天然气有限公司:
为促进天然气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引导居民合理节约用气,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381号)的规定,经价格听证,报十六届28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区政府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管道天然气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的主要内容
(一)分档气量及气价。按照满足不同用气需求,将居民年用气量分为三档:第一档0-360(含)立方米,气价3.8元/立方米;第二档360-480(含)立方米,气价4.2元/立方米;第三档480立方米以上的部分,气价5.3元/立方米。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具体价格详见***。
(二)实施范围。居民生活用气为通过城市燃气管网向居民家庭供应的所有燃气。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当地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三)计价周期。阶梯气价以“年”为计价周期。用气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二、阶梯气价的相关配套措施
(一)对家庭人数较多的居民用户适当增加分档气量。单个居民用户或单个气表对应家庭居民人数超过4人的,每超一人分档气量相应增加90立方米/年。用户的常住人口数以居民户口簿登记人口数或公安机关、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效证明为准。
(二)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气价。对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按政策规定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即4元/立方米。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按照《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7〕216号)规定范围执行。社会福利机构用气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场所的生活用气。
(三)对低收入群众实行价格优惠。凭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明材料,本区户籍的五保户、低保户、优抚对象以及残疾军人、革命烈士(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各档气价均优惠50%。
三、气价动态调整机制方案
管道天然气居民气价实行与购气成本同方向动态调整机制。当购气成本波动超过5%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达到或超过6个月时,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调整。动态调整计算公式如下:
调整后销售价格=调整前销售价格+〔单位购气成本变动额÷(1-合理供销差率)〕×(1+成本利润率)×(1+增值税率)。
合理供销差率、成本利润率按《肇庆市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确定,增值税率按国家规定执行。
按照动态调整机制调整气价的不再举行价格听证。
四、其它事项
工商业用气价格、公用性质用气价格、容量气价以及相关服务价格继续按我局高发价函〔2013〕4号文规定执行。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高要区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表
肇庆市高要区发展改革和物价局
抄送:肇庆市发展和改革局,区政府办,区住建局、国税局、地税局,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高要区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表
分档 | 年用气量 (立方米) | 气价 (元/立方米, 含增值税) |
第一档 | 0-360(含) | 3.8 |
第二档 | 360-480(含) | 4.2 |
第三档 | 480以上 | 5.3 |
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 | 不实行阶梯气价 | 4 |
(自2016年1月1日起按实际用气量执行)
说明:1.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
2.单个居民用户或单个气表对应家庭居民人数超过4人的,每超一人分档气量相应增加90立方米/年。
3.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的范围包括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社会福利机构用气等单位。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按照《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7〕216号)规定范围执行。社会福利机构用气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场所的生活用气。
4.凭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明材料,本区户籍的五保户、低保户、优抚对象以及残疾军人、革命烈士(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各档气价均优惠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