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县县本级与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服务项目清单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令第722号)第四十三条关于“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的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文通知》要求,对已印发公布的《屏山县县本级与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的设立依据进行了认真核查和动态调整,经研究,现将《屏山县县本级与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服务项目清单》(详见***)(以下简称《清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相关部门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受理条件。今后如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
二、《清单》将在屏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依法依规进行动态调整。对符合进驻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行政审批和非公经济发展局引导其入驻“网上中介超市”或“实体中介服务大厅”,进行集中管理。
三、价格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中介服务机构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自觉规范价格行为,认真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屏山县县本级与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服务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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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山县县本级与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服务项目清单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事项类别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服务 时限 | 备注 | |
大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1 | 申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所需体检证明 | 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认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 行政 许可 | 屏山县 教育和体育局 | 《教师资格条例》(***令188号) | 二级乙等及以上 医院 | 双方协商约定 | |
2 | 设立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的资产证明(银行贷款或验资等有效证明)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设立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的审批 | 行政 许可 | 屏山县 教育和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银行或依法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 | 双方协商约定 | |
3 | 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拆除或者原址重建工程设计方案编制 | 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拆除或者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重建审批 | 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拆除或者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重建审核 | 行政 许可 | 屏山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 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
4 | 建设工程文物影响 评估报告 | 需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与发掘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审批 | 需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与发掘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审批 | 行政 许可 | 屏山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令378号) | 具有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
5 | 文物修复、复制、拓印方案编制 | 馆藏二、三级文物修复、复制、拓印许可 | 馆藏二、三级文物修复、复制、拓印许可 | 行政 许可 | 屏山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令378号) | 取得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的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
6 | 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设计方案编制 | 对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 对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 行政 许可 | 屏山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 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
7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 保护措施方案编制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行政 许可 | 屏山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 | 双方协商约定 | |
8 | 资金、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如验资报告、评估报告等)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 | 行政 许可 | 屏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或评估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
9 |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 取水许可 | 取水许可新申办审批 | 行政 许可 | 屏山县 水利局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令第460号)
| 无资质 要求 | 双方协商约定 | |
10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 许可 | 屏山县 水利局 | 1.《***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 2.《政府投资条例)(***令第712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
11 | 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 | 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 | 行政 许可 | 屏山县 水利局 | 《政府投资条例)(***令第712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
12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 保持方案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新申办审批或申报变更审批 | 行政 许可 | 屏山县 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无资质 要求 | 双方协商约定 | |
13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编制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行政 许可 | 屏山县 水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无资质 要求 | 双方协商约定 | |
14 |
涉路施工活动安全性评价
|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 跨越、穿越普通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行政 许可 | 县交通 运输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令第593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技术评价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
15 | 选址论证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行政 许可 | 屏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
16 | 勘测定界相关资料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行政 许可 | 屏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令第256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具有相关测绘和编制资质的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
17 | 建筑方案设计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 | 行政 许可 | 屏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具有丙级及以上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
18 | 建筑施工放线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 | 行政 许可 | 屏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 | 具有丙级及以上资质的测绘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
19 | 竣工图和竣工测绘 报告 |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审批 | 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审批 | 行政 许可 | 屏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 | 具有丙级及以上资质的测绘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
20 | 伐区调查设计编制 | 林木采伐许可 | 人工商品林、农村居民自用的零星林木采伐审批 | 行政 许可 | 屏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 | 面积在0.1公顷以上的人工商品林采伐的伐区调查设计编制,需要具有林木调查设计资质的单位;农村居民自用的零星林木(15立方米以下)采伐,无资质要求。 | 双方协商确定 | |
21 | 可行性报告或林地 现状调查表 |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 行政 许可 | 屏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 具有丙级以上林业调查设计资质的单位 | 双方协商确定 | |
22 | 可行性报告或林地 现状调查表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行政 许可 | 屏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 具有丙级以上林业调查设计资质的单位 | 双方协商确定 | |
23 |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 临时用地 | 临时用地 | 行政 许可 | 屏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土地复垦条例》(***令第592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无资质 要求 | 双方协商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