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长宁县人民政府组织了相关部门对《长宁镇城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论证,现予以公布,公开征求被征收人意见,期限为30天,自2018年2月12日起至2018年3月14日止。
被征收人如对该征收补偿方案有意见或建议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逾期未提交的,视为对该方案无意见或建议。地址:长宁镇安南社区办公室。电话:4690360
***:《长宁镇城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长宁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
2018年2月11日
长宁镇城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县城总体规划,政府拟对长宁镇城南片区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实施旧城区改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结合该地块区域内的实际情况,为规范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长宁镇城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区域内(纸业路两侧)国有土地上房屋。(详见《长宁镇城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红线图》)
二、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长宁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
征收实施单位:长宁镇人民政府
三、签约时间
2018年 月 日至201 年 月 日(暂定6个月)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和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共同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五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七日。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对被征收人反映的确属错误和遗漏的部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修正、补充、完善。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
1、住宅
(1)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乘以房屋的证载或认定面积(即房屋评估总价),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2)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30%给予被征收人购房补助。
(3)自找房源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时间内签约搬迁的,根据被征收房屋证载或认定面积,按照4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自找房源安置补助费。
2、门市、生产、仓库、综合用房等其他非住宅房屋
(1)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乘以房屋的证载或认定面积(即房屋评估总价),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2)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20%给予被征收人购房补助。
(3)门市按房屋评估总价6%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生产、仓库、综合用房等按被房屋评估总价5%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4)自找房源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时间内签约搬迁的,根据被征收房屋证载或认定面积,按照4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自找房源安置补助费。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
1、安置地点:在城北大坪综合体剩余房源(现房)。
2、安置办法:按照“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被征收房屋性质和征收一套对应安置一套的原则,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
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分别评估结算差价。
安置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证载或认定面积相等的部分,双方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结算价差。
安置房屋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屋评估单价乘以超出面积补差。
安置房屋不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征收实施单位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乘以不足面积进行补偿。
(三)搬迁补偿
住宅:搬迁补偿为一次性补偿每户2000元。
商业、办公、旅馆业、仓储以及工业企业等非住宅房屋的:根据被征收房屋证载或认定面积,按照20元/平方米的标准(不足2000元/户的,按2000元/户补足)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
(四)物管费补助
根据被征收房屋证载或认定面积,按照每月1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3年的物管费补助。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按照50平方米计算。
(五)住宅临时安置补偿(过渡期租房补助)
按照被征收房屋证载或认定面积每月8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临时安置补偿(以户为单位,不足800元/月的,按800/月补足),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
(六)搬迁奖励标准
1、工业企业搬迁奖励
征收工业企业房屋的,被征收企业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时间腾空交房的,根据工业企业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不含企业空地,下同)分段进行奖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照10%给予搬迁奖励;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超出部分的5%给予搬迁奖励。给予被征收企业的搬迁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提前签约搬迁奖励。
住宅和其他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时间腾空交房的,分时间段给予奖励。
在方案规定签约期限内45日内(含本数)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非住宅奖励5万元/户,住宅奖励4万元/户;
第46日至90日(含本数)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非住宅奖励4万元/户,住宅奖励3万元/户;
第91日至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非住宅奖励3万元/户,住宅奖励2万元/户;
本方案规定签约时间后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不予奖励。
(七)室内基本设施初装费和迁移费补助
水、电、气、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由被征收人出具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室内的水、电、气、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由征收实施单位按《长宁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室内基本设施初装费和迁移费补偿标准表》(以下简称《标准表》)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实施单位对有水、电、气独立户头的不发放补助费,但予以恢复立户;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等按《标准表》标准补偿被征收人。
(八)房屋室内装修和附属设施补偿
房屋室内装修和其他不可搬迁、拆卸的附属设施补偿按《房屋装修(装饰)补偿标准表》予以补偿。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六、被征收房屋面积和房屋性质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有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的认定以房屋权属登记证记载的面积为准。被征收人对房屋权属登记证记载面积有异议,并提出重新确认面积书面申请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或者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具备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按照规定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测量后确定建筑面积。
2、被征收房屋未经产权登记的,经相关部门认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上述规定测量后认定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1)经规划部门批准自行修建或者改、扩建的建筑物;
(2)被征收房屋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以前建成、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正规建筑物,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的。
(二)被征收房屋性质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有产权登记的,房屋性质的认定以权属登记证记载为准。房屋权属登记证没有记载的,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2、被征收房屋权属登记证记载为住宅,实际作为非住宅使用,但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住宅:
(1)被征收房屋已取得规划部门改变房屋用途批准文件的;
(2)被征收房屋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以前建成,能提供《规划法》实施前的营业执照、完税凭证,并按照规定补交相关税费的。
3、被征收房屋权属登记证记载为住宅,实际作为非住宅使用,但不符合认定为非住宅条件的,认定为住宅,按照同区域、同地段、同结构住宅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七、未经登记的建筑拆除材料补助费。
被征收人未经登记建筑在规定期限内签约的,按下列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未登记建筑人工、材料补助费。
砖混结构:6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400元/平方米,木结构:300元/平方米,偏棚:150元/平方米;
八、其它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补偿,住宅、生产、仓库、综合用房临时安置补偿,门市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及搬迁奖励等,以户为单位发放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的房屋认定,以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为准,一处房产多人共有的,按照一户认定。
(二)征收的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负责与房屋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
(三)征收部门可以提供商品房和二手房信息,协助被征收人在长宁镇范围内选择非本区域内的房屋,具体事宜由买卖双方当事人协商。
(四)征收范围公布后,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及附属物;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4、房屋买卖、抵押、典当、赠与、分割、析产、调换等;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和用地审批等。
6、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
7、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五)被征收人安置补偿协议签订生效后,结清水、电、气、闭路、宽带等费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兑现安置补偿款,同时被征收人腾空交付房屋;
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不得擅自损坏和拆除房屋,否则安全责任自负。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组织拆除;
被征收人腾空交房时,应当将《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以及涉及被征收房屋相关的权属证件交给征收实施单位。
(六)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或有产权纠纷的,由抵押、纠纷当事人协商解决房屋抵押权、产权纠纷,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协商结果进行征收补偿。征收实施单位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七)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按期搬迁。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惩处。
(八)在补偿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法定期限内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由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在征收工作中,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需办理委托事宜,应当具备合法委托手续。
本方案由长宁县住建城管局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电话:0831-4633***2
长宁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室内基本设施初装费和迁移费补偿标准
项 目 | 补偿标准 |
电话移机 | 158元/部 |
空调移机 | 挂机:200元/台;柜机:400元/台 |
电表初装(电独立户) | 800元/户 |
三相电 | 4800元/户 |
水表初装(水独立户) | 2400元/户 |
天然气初装 | 3100元/户 |
宽带移机 | 100元/户 |
有线电视 | 614元/户 |
热水器移机 | 150元/部 |
住宅房炉灶费 | 800元/户 |
水分表 | 500元/户 |
电分表 | 200元/户 |
房屋装修(装饰)补偿标准表 | ||||||||
序号 | 补偿项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序号 | 补偿项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
1 | 预制水磨石地面(普磨) | 平方米 | 40 | 17
| 防护栏 | 一般 | 平方米 | 30 |
预制水磨石地面(彩磨) | 平方米 | 55 | 不锈钢 | 平方米 | 80 | |||
2 | 瓷地砖地面 | 平方米 | 70 | 18 | 包门 | 扇 | 150 | |
3 | 马赛克地面 | 平方米 | 20 | 19 | 强化木地板 | 平方米 | 50 | |
4 | 花岗石地面 | 平方米 | 80 | 20 | 实木地板 | 平方米 | 120 | |
5 | 内(外)墙砖 | 平方米 | 35 | 21 | 木质墙裙 | 平方米 | 30 | |
6 | 铝合金 | 平方米 | 100 | 22
| 房屋室内管线(水、电、气、网线等) | 平方米 (以认定面积计算) | 80 | |
7 | 塑钢 | 平方米 | 120 | 50 | ||||
30 | ||||||||
8 | 防盗门 | 扇 | 400 | 23 | 钢化 | 平方米 | 8 | |
9 | 坐便器 | 个 | 300 | 24 | 乳胶漆 | 平方米 | 15 | |
10 | 浴缸 | 个 | 300 | 25 | 木门 | 扇 | 100 | |
11 | 蹲便器 | 个 | 100 | 26 | 卷帘门 | 平方米 | 100 | |
12 | 墙纸 | 平方米 | 5 | 27
| 吊顶 | 一般 | 20元/㎡ | |
13 | 墙绸 | 平方米 | 10 | 铝吊顶 | 40元/㎡ | |||
14 | 洗手池 | 个 | 100 | 精致吊顶 | 70元/㎡ | |||
15 | 固定水缸 | 个 | 200 | 28 | 橱柜 | 平方米 | 80 | |
16 | 电视卫星接收器 | 套 | 300 | 29 | 吊柜 | 平方米 | 80 | |
备注:本表未列项目参照已列类似项目标准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