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办事指南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办事指南
(完整、简要)
一、事项名称: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二、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三、受理范围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四、申请受理决定机关:江安县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五、审批条件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
劳动年龄内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符合条件的,最高可申请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两年,财政全额贴息。对信用良好、项目好、效益佳、带动就业能力强的,最多可享受3次创业贷款支持。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1.经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且经县人社局认定的小微企业;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
4.信用良好、经济效益好、带动就业能力强且具有还贷能力;
5.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贷款当时国家基准贷款利率,在2年时间内,财政贴息50%。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项目好的小微企业,累计可享受3次创业贴息贷款。
6.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及不良信用记录。
六、申请材料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1.《江安县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推荐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货款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离婚或未婚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4.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明;
5.合伙或组织起来创业的,需另提供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资料。
6.放贷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1.《江安县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2.县人社局出具的小微企业认定文件;
3.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或相关的行业准入许可证: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证书;
5.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相关材料:当年新招用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的有效证件、《劳动合同》或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备案名册》、符合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人员类别的身份证明;
6.企业上年年底职工花名册、企业新招用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企业盖章):
8.社保缴费凭证;
9.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收费:不收费。
八、年审、年检:无
九、办理地址及时间
江安县南屏大道7号市民中心一楼35号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3:00—17:00,17:00—20:00,周末及节假日9:00—12:00。
十、咨询电话: 0831—2636622。
十一、监督投诉电话: 0831—2633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