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于监外执行不当检察监督收监执行
潘某因贩毒罪被高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后高坪区人民法院委托南充市中心医院对潘某进行重大疾病鉴定,鉴定结果诊断为骨纤维异常增生症。依据此结论,高坪区人民法院对潘某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潘某成为高坪区白塔街道司法的社区矫正对象。
在社区矫正期间,潘某都按时到司法所进行情况汇报,白塔司法所针对潘某的特殊情况2次到潘某家进行回访,敦促家人进行管教,不要吸食毒品,潘某的家人也很配合。
然而,高坪区人民检察院在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律监督时,发现潘某并不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于是向高坪区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撤销对潘某的暂予监外执行,将其收监执行。高坪区人民法院根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七条:“脑血管疾病、颅内器质疾病所致的肢体瘫痪、明显语言障碍或视力障碍等,经治疗不愈者”的规定,罪犯潘江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潘某收监执行。
收到收监执行书后,白塔街道司法所根据《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收监执行的裁定、决定生效后,居住地公安机关应立即将罪犯送看守所羁押,社区矫正机构应予配合。”的规定,主动与高坪区公安分局白塔派出所进行衔接。经过商量,最后决定以通知潘某到司法所汇报情况为由,由与高坪区公安分局白塔派出所进行羁押,并送至看守所。
2014年8月13日上午九点,潘某和父亲来到白塔司法所报到,白塔街道司法所当场宣布了高坪区人民法院的收监执行决定书,白塔派出所的同志将潘某当场羁押,送往南充市看守所。由于白塔司法所和白塔派出所的全力协作,顺利将潘某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