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检察为企业追回百万损失
红安县检察院办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成功追回赃款,为2家民营企业挽回经济损失一百余万元。1月7日,两家企业负责人专程来到红安县人民检察院,送来写着“真心为民办事,倾心为民解忧”字样的锦旗。
2016年4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张某安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工程项目施工所需为由,多次向红安两家建筑设备租赁公司假借钢管、扣件、顶托、油托等脚手架材料,转手变卖他人,并将变卖所得款挥霍。经鉴定,被告人张某安所骗取的材料价值两百余万元。
被告人张某雄明知张某安的建筑材料来路不明,还多次从张某安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市场上非常紧俏的6米规格钢管,并称有关系,犯了案能解决问题,致使张某安更加大胆地诈骗脚手架等材料卖给张某雄。2016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张某雄累计以60余万元从张某安处收购了市场价值100万余元的建筑材料。
2018年9月,经红安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其变卖了骗取的建筑材料并将变卖所得挥霍殆尽,确无偿还能力,致使两家建筑材料租赁公司直接损失两百余万元。
检察官杨胜利在办理张某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时,全面审查了两案认为,一方面要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张某雄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要贯彻落实服务保障民营企业的检察职能,尽力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审查起诉初期,被告人张某雄拒不认罪。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善确定了张某雄主观明知是赃物而故意收购的证据链,多次对张某雄释法说理,指出该案证据确实、充分,只有态度诚恳,认罪认罚,积极退清赃物、赃款才能依法从宽处理。张某雄终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将其违法所得一百余万元全部退还给两家企业,与他们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谅解。
经红安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雄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