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县贯彻落实省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序号41整改情况公示
一、具体问题
反馈问题41:根据2018年2月8日市畜牧兽医局上报材料,全市禁养区搬迁已全部完成,但与实际情况不符,该局在禁养区关闭搬迁中存在组织协调不力、督办检查不够、核查销号流于形式、工作不严不实。
二、整改目标
2018年10月底前完成禁养区内养殖场(户)关闭搬迁。
三、整改措施
1、加强畜牧兽医系统作风建设。加强思想宣传教育,高标准严要求,确保广大干部职工充分履职尽责,主动作为,担当干事。
2、严格落实核查销号程序。由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成立畜牧、环保、财政联合核查工作专班,严格销号标准和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做到规范台帐和清单具体,工作踏石留印。对禁养区拆除复垦复绿的养殖场给予奖补,其余养殖场一律断电退养。
3、加大检查督办频次和力度。县畜牧兽医局班子成员成立六个专班分片包保,强化日常的督导检查。
4、从严追责问责。对存在行动迟缓、敷衍塞责、整改不力等情况的地方,及时报告县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开展追责问责。
四、整改完成情况
1、2018年4月25日、8月13日县畜牧兽医局组织专班对禁养区关停情况进行了两次核实,禁养区288家畜禽养殖场与实际情况相符,核实中没有发现复养现象,做到了应关尽关。
2、按照《浠水县禁养区养殖场拆除奖补实施办法》浠畜治发[2017]2号文件要求,县畜牧兽医局联合县环保局、财政局对禁养区内拆除复垦复绿的126家养殖场进行了验收,兑付了奖补资金。其余的162家养殖场进行了彻底断电。
3、县畜牧兽医局成立六个专班分片包保,并要求乡镇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对禁养区内未拆除养殖场进行每月一次巡查,发现复养的立即上报,目前无复养情况发生。
五、下一步工作措施
按照省环保督察整改要求,坚持做好监管工作,确保长期坚持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1、继续加强巡查监管力度,严防禁养区养殖户复养;
2、落实养殖场的县乡村三级包保责任,确保禁养区养殖场应关尽关,限养区、适养区达标排放。
3、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私自复养行为。
如果对该问题整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于公示期间(2019年6月19日-2019年6月25日,共7天)向浠水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联系电话:0713-4232463
201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