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县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关于县自来水公司供水价格的定价成本监审报
浠价成监〔2016〕2号
为合理制定我县清泉城区自来水供水价格,我县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按照成本监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本着合法性、合理性和相关性的原则,于2016年1月4日至26日对浠水县自来水公司2015年度供水价格成本进行了定调价监审,现将成本监审情况报告如下:
一、成本监审项目
监审项目:浠水县自来水公司清泉城区供水价格定价成本
浠水县自来水公司始建于1966年,是一家以自来水生产经营为主的国有供水企业,主营自来水生产销售,并兼营给排水工程设计安装、维修、水暖材料销售、表计校验等业务。自2014年8月份起,该公司从湖北三河源水务有限公司购进成品自来水,再销售给清泉城区各类用水户。公司现有职工138人,其中从事供水主营业务109人,其他业务29人。2015年底居民用水户4***44户,非居民用水户2654户,特种用水户37户,未直抄到户约2197户,直抄到户率95.3%。
2015年县自来水公司销售收入13858046.99元,其他业务收入3803736.86元,净利润-1802942.79元。
二、成本监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42号);
3、《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07〕1219号);
4、《省物价局关于修订〈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鄂价成规〔2013〕2号);
5、《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鄂价成规〔2013〕23号);
6、《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4〕号);
7、浠水县自来水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成本分局收集的有关资料。
三、成本监审程序
(一)初审、复审。2016年1月4日受理了县自来水公司申请,并对有关的成本资料进行初审和复审;
(二)制订成本监审工作方案。1月5日制订了成本监审工作方案。
(三)实地监审。1月11日至15日对县自来水公司2015年度供水成本进行实地成本监审。查对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并做好实地成本监审记录。
(四)反馈及填表。2016年1月22日将县自来水公司供水成本监审的意见及理由书面告知,对其提出的异议进行了核查,并按核定的成本数据填列成本核定表。
监审小组成员:翟国民 王剑 张乔
四、成本审核方法及主要内容
我县自来水公司供水总成本由直接成本、职工薪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组成。成本监审主要以浠水县自来水公司2015年的财务成本为基础。
2015年县自来水公司购水总量16224405 立方米,城区自来水用户到户抄表率95.3%,核定合理损耗为23.5%,核定售水量为12411670 立方米。
主要审核了外购成品水量、销售水量、销售水量、固定资产折旧、职工薪酬、管理费用等科目。因公司主营业务与附营业务的管理费用支出没有分开核算记账,成本监审按收入比例进行分摊管理费用,其中,主营业务分摊管理费用80.39%,附营业务分摊管理费19.61%。
五、经营者成本核减核增情况及其理由
浠水县自来水公司2015年账面供水运行成本(不含购水成本,下同)11901467.31元,审核后的不含税供水运行成本10310622.09元,比浠水县自来水公司提供的账面供水运行成本核减1590845.22元。
由于浠水县自来水公司申报的数据是企业的财务成本,是企业实际已经发生的成本,而我们审核的数据是企业的定价成本,定价成本要在实际已发生的成本基础上,剔除不合理因素和考虑再生产周期上将要出现的因素加以调整确定。因此,定价成本与企业财务成本客观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具体差异如下:
(一)工资及津补贴核减39450.82元。县自来水公司2015年财务成本列支工资及津补贴4300139.04元,审核后的供水定价成本中应列支工资4260688.22元。核减的理由是核减了定员数量。由于县自来水公司现在以外购成品水为主,为保障供水不间断,经县政府批准,南北城两个水厂作备用水源,仍保留制水。因此,按定员标准核定该公司人数108人,剔除了超员1人的工资及津补贴。工资及津补贴标准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津贴、加班补助和奖金核定,人均39450.82元/年。
(二)社会保险费核减335363.10元。县自来水公司财务成本费用中列支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1558180.62元,审核后的定价成本费用中应列支社会保险费1222817.52元,计提比例分别为6%、20%、1.5%、0.7%、0.5%。核减的原因是计提的工资基数核减及费率变化所致。
(三)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核减1770.77元。县自来水公司财务成本费用中列支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193501.74元,审核后的定价成本费用中应列支191730.97元,核减的原因是工资基数核减所致,核定标准为工资总额的2%和2.5%。
(四)固定资产折旧核减973794.26元。县自来水公司现有管网、房屋、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49273580.51元,财务成本费用中计提折旧费2383334.04元,定价成本核定列支的固定资产年折旧费1409539.78元,核减了国家投资1030万元资产的折旧。
(五)管理费用中的修理费核减45432.55元。修理费核减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将记入修理费中的监控设备31000.00元支出转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二是核减附营业务应分摊的19.61%的支出14432.55元。
(六)管理费用中的税金核减242174.30元。管理费用中的税金科目财务成本中列支335161.32元,主要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堤防维护税等。定价成本中应列支92987.02元,一是核减了2015年度以前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214711.20元;二是核减了停征的堤防维护税4780.23元;三是核减附营业务应分摊的19.61%的支出22682.87元。
(七)管理费用中的办公费、招待费、水电费、宣传费、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交通费核减40904.18元。公司财务成本费用实际列支办公费、水电费、宣传费、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交通费208588.42元,定价成本费用应列支167684.24元。其原因是核减了附营业务应分摊19.61%的支出40904.18元。
(八)管理费用中其他管理费用核减65624.24元。公司财务成本费用实际列支其他管理费用109997.54元,定价成本费用中应列支44373.30元,核减的原因是剔除了不应在定价成本列支的扶持款、消协、活动费等与供水无关的支出54800.00元,再减去附营业务应分摊19.61%的支出10824.24元。
(九)动力费核增153669.00元。公司财务成本中列支四至十二月动力费467416.97元,审核后的供水定价成本中应列支动力费621085.97元。为了保障供水安全,按县政府要求县自来水公司原两个水厂作为备用水源,2015年4月底重新启用供电,并定期运转制水机械,定期清洗设备,保证设备正常转动。预计全年需支付动力费621085.97元,核增153669.00元。
以上(一)至(八)项共计核减1744514.22元,(九)项核增153669.00元,增减相抵,共计核减1590845.22元。
六、审核后的供水价格定价成本
审核后的浠水县自来水公司供水价格运行定价成本为10310622.09元,其中直接成本2971185.59元,职工薪酬6319***7.71元,管理费用3***209.91元,财务费用655578.88元。按核定售水量12411670 立方米计算,平均每立方米0.831元,加上外购成品水1.33元/ 立方米,核定水损0.409元/ 立方米,平均每立方米售水成本为2.57元。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上述审核后的成本费用数据,是以浠水县自来水公司2015年账面实际支出为基础,按照目前的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确定的。今后公司新增加的成本费用支出目前无法预计考虑。
(二)本成本监审报告只作今年制定和调整清泉城区供水价格的依据之一,不作其他用途。
专此报告。
浠水县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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