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石材综合整治政策解答
一、石材开发现状、为何要开展综合整治
⑴我县石材开发利用基本情况是怎样?
答:目前,我县各类从事石材、矿山开采和碎石加工厂共有90家,其中,饰面用花岗岩矿山24家,石材加工厂31家,碎石矿山35家,主要分布在株林、狮子、青石等14个乡镇。从历史看,我县开发石材对促进区域经济曾发挥一定作用,对周边群众就业带来一定便利。但在石材开采、加工过程中,粗放利用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也日益突显,矿山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采富弃贫、随意开采矿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到处被挖得千疮百孔,伤痕累累。
⑵石材开发利用存在哪些突出问题?
答:一是浪费资源。全县石材开发小、散、乱十分普遍,石材开发的废石、边角余料等废料除少量用于当地农民建房外,基本上没有综合利用,造成资源极大浪费;二是破坏生态。由于过度开采,导致众多矿区周围植被破坏,山体破碎;三是污染环境。石材开采加工中的边角余料、石碴石粉随意堆放,污染废水、化学制剂残液随意排放,造成河道淤塞、水体污染;四是违背规律。石材行业只有内部利益没有外部利益,只有个人利益没有全局利益,是弊大于利的负效益;五是影响稳定。石材开采加工造成一定安全隐患,车辆运输导致邻近群众出行不便,引起许多纠纷和矛盾,上访不断。
⑶石材开发利用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答:我县石材开发散而乱,是少数人受益,大多数人受损;局部获利,整体遭殃;算经济账是老板发财,群众买单;算社会发展账是杀鸡取卵,贻害子孙,是弊大于利的负效益。
⑷为何要开展石材行业综合整治?
答:为贯彻落实《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石材行业综合整治的意见》(黄政发【2010】37号)以及《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材行业开采加工秩序治理整顿的通告》(黄政发【2012】36号)精神,切实保护石材矿山生态环境,有效治理石材行业环境污染,促进石材行业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全县启动石材行业综合整治工作。
⑸我县石材综合整治工作开展要达到什么目标?
答: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从严整治,综合执法,整体关停,确保达标”的整治原则,在两年内除每个乡镇保留1家碎石料场外,其余矿山开采、石材开发企业全部予以关停。(1)采矿许可证到期的矿山在2012年10月30日前一律关闭;(2)对未到期的矿山中存在安全隐患的、环境污染严重的、植被破坏严重、影响水源地和水土流失严重的、违反出让合同超出出让开采量或越界开采、群众信访强烈的、在禁采区范围内的、达不到市人民政府黄政发[2010]37号文件上的整改标准的,在2012年11月30日前关闭;(3)其他证照未到期的矿山2013年依法予以关闭。
二、如何开展石材整治工作
⑹我县石材行业综合整治的范围是哪些?
答:是指全县范围内饰面用石材、建筑用碎石开采、加工企业。
⑺开展石材综合整治工作有哪些政策依据?
答:依据《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林业法》、《水土保持法》、《***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省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全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鄂政发【2005】46号)和《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石材行业综合整治的意见》(黄政发【2010】37号)及《蕲春县石材行业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开展石材综合整治工作。
⑻对石材矿山和加工厂关闭工作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一是实行“四大家”领导责任包保,负责关闭工作组织、领导、指挥、督办及信访维稳工作;二是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国土局为整治工作责任主体,具体组织实施;三是通过政策宣传要求企业自动关停,对拒不关停的企业,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职履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吊销相关证照手续,依法停供爆破物品和停止电力供应,拆除用电设施;四是加强检查督办,严格责任追究。对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关闭任务的,将追究责任主体单位责任;对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不到位的,追究督办牵头单位和督办责任单位的责任;对参与关闭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赎职等,将启动治庸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
⑼县领导在石材整治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答:县“四大家”领导根据“五联责任制”安排,分别担任包保责任领导,负责组建强有力工作专班,负责包保矿区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指挥、督办及信访维稳工作。
三、石材综合整治工作的一些善后问题
⑽石材矿山和加工企业关闭后,对那些务工人员再就业问题如何解决?
答:通过转产工业项目就业和联系工业园区招工等方式解决关闭石材矿山和加工企业的务工人员再就业。
⑾如何做好石材整治工作中的信访维稳工作?
答:我县石材整治工作中,将坚持无情关闭,有情操作的工作方法。相关部门都会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讲明政策,讲清形势,争取理解和支持。同时,会注意工作方法,避免简单粗暴,引导他们产业转型。对因整治工作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由县维稳办牵头,组织国土、宣传、公安、信访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工作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及时防范突发事件,把各种不稳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
⑿对已形成的破坏环境现象,矿山关闭后如何治理?
答:对已关闭矿山历史形成的环境破坏现象,由地方人民政府责令矿山业主限期整治、恢复生态环境,对找不到原业主的废弃采坑点,由当地政府组织治理。对开矿造成植被破坏的,由林业部门组织矿山业主进行恢复治理,造成水土流失由水利部门组织矿山业主进行恢复治理,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保部门组织矿山业主进行恢复治理。
⒀对整治中未按时完成整治任务,整治不力,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将怎样追究责任?
答:县纪委、县监察局为严肃石材行业综合整治工作纪律,落实整治关闭责任,专门下发了《关于在全县石材行业综合整治工作中严肃纪律的通知》,明确了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和职能部门在整治过程中存在整治不力、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等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负责人责任。
⒁对那些手续齐全的石材开采和加工企业关闭造成经济损失,如何处理?县政府有没有这方面政策?
答:这次需要关停的矿山企业在各类手续都存在一定的欠缺。涉及经济损失补偿问题,如果矿山企业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破坏的山体进行恢复治理,县里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