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Ⅰ级应急响应仍不能松懈落实十条措施需全市共同加力
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11月30日,省大气办发布《关于区域一启动I级应急响应、区域二启动II级应急响应的通知》指出,12月2日至4日我省出现一次重污染过程,区域一(石家庄、保定、廊坊、邢台、衡水、邯郸、定州、辛集市)将达到区域红色预警水平,区域二(唐山、沧州市)将达到区域橙色预警水平。区域一城市启动I级应急响应;区域二城市启动II级应急响应。据此,我市于12月1日8时启动应急响应。12月5日,省大气办发布《关于解除区域一Ⅰ级应急响应、区域二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指出,我省受冷空气过程影响,12月5日全省自北向南扩散条件逐步好转,气象条件有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本次区域一(石家庄、保定、廊坊、邢台、衡水、邯郸、定州、辛集市)和区域二(唐山、沧州市)重污染天气过程于12月5日夜间结束。我市于12月5日24时解除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并终止I级应急响应。
按应急预案的要求,启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扩散条件好转后必须履行解除程序,四级蓝色预警达到启动期限自然解除。这是通过联合会商或上级通知要求,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预警解除并不影响十条严控措施的落实。市大气办负责人表示。
记者从PM2.5专家组了解到,我市12月份还会经历4次重污染天气过程,大气污染防控工作依然严峻。为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保证人民身体健康,市政府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在做好各项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廊坊市大气污染防治十条严控措施》。
《十条措施》要求,严格落实省大气污染防治1号调度令的要求,全市所有水泥(保障居民供暖除外)、铸造行业全部实行错峰停产。全市4家钢铁企业全部停产检修。要求所有燃煤锅炉必须按特别排放限值稳定达标排放,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工业锅炉一律停止使用,对超标排放的集中供热锅炉一律实行顶格处罚。全市所有没有排污许可证的涉气工业企业全部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市、县建成区除应急抢险、抢修工程和经市、县政府批准的重大民生工程外,所有施工工地土石方、喷涂、焊接、切割等作业全部停工,所有混凝土搅拌站全部停产,所有渣土运输车全部停运,所有裸露地面、渣堆、土堆、料堆全部苫盖,所有道路全天候保洁。从12月1日至12月31日,市建成区每日7时至21时实行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双休日和节假日除外),限行期间城市公交车免费。限行方式:单号单日、双号双日通行,尾号为字母和汉字的按双数管理。
《十条措施》要求,市建成区彻底取缔散煤销售点,严厉打击各类散煤流动销售行为。除暂未接通燃气供暖户外,对其它所有散烧煤行为一律严厉打击。市、县建成区严禁焚烧秸秆、垃圾、落叶、杂草、木柴,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市建成区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或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装置的各类饭店一律停业。除邮政、部分物流和运送生活必需品的车辆外,严禁各类柴油重卡、黄标车、农用车进入市建成区;严禁销售低于国五标准车用汽、柴油及普通柴油。市、县两级执法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密集执法和常态化执法的高压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