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我市将全面开征水资源税
6月23日,记者从市水务局了解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要求,7月1日我市将全面开征水资源税,这是水资源首度被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河北省是全国率先开展水资源费改税的试点。
根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全市范围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水资源税纳税人。按照省、市统一部署,遵循属地移交、县级核实、省市备案的原则,目前,市水务部门已经将2016年5月底前取得取水许可的477个纳税人取用水信息,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取水许可情况、年度取用水计划、近期取用水等情况全部移交地税部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水等少量取水;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临时应急取(排)水;为消除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危害临时应急取用水;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环境临时应急取水;水源热泵系统回灌水、油田生产中开采的原油混合液经分离净化后的回注水等6种情况不征收水资源税。
开征水资源税是有效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加强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的一项重要举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于2016年5月9日印发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决定于7月1日起,在河北省率先开展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工作,这是水资源首度被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水资源税的征收将有效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提高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水平,促进形成节约水、珍惜水、保护水的社会环境。
全市水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户依法核发取水许可证,密切关注纳税人取用水情况,实施精准计量,做好纳税人信息移交,确保计税依据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