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再次提高
昨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确保优抚对象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根据民政部、财政部通知要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再次提高。新的补助标准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调整后的标准共分10级,具体按照因公、因战以及因病区分。其中,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抚恤金分别为37940元/年、36740元/年、35540元/年。比去年分别提高了6750元、4790元、4***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4000元,比去年提高了5540元。
城镇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中央统一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即省内每人每年负担1200元。分别达到13250元/年、11540元/年、10930元/年。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分别达到6930元/年、6620元/年、6340元/年。
抗日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6540元,解放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6000元,建国后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594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3660元。对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以及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每人每年补助342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52元,省内负担每人每年1368元。省内负担资金,均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内政府间专款配套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中央专款省、市、县配套比例进行分担。
各地在审核优抚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要严格执行抚恤补助金不计入优抚对象家庭收入的规定,特别要将符合条件的孤老优抚对象全部纳入农村五保供养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优抚对象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