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消化类药品价格平均下调17
昨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国家发展改革委降低的消化类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 从2012年5月1日起执行。我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必须按时调整相关的药品价格,原执行的零售价格高于调整后价格的要按时下调,低于调整后价格的要继续按原定价格执行,不得提高。
据了解,此次调价共涉及53个品种,346个剂型规格,平均降幅17%。其中,涉及60个单独定价的高价药品和286个统一定价的普通药品。雷贝拉唑钠肠溶片、兰索拉唑肠溶片、甘草酸二铵胶囊等百姓常用药也位列其中。
市物价局表示,相关药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对国家发改委公布的降价药品中没有列剂型、规格的药品需增补的,要在4月30日前报省物价局,经核定并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后执行。公布价格前,有关单位要按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代表品及《药品差比价规则》自行下调价格,待河北省公布价格后按公布价格执行。市物价局将加大药品价格监管力度,确保药品价格政策落实到位,维护好广大患者的价格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