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民政系统工作目标及办事程序公示
各项民政业务收费标准
婚姻登记
我市所辖各县(市、区)的婚姻登记机关,主要负责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具体包括办理婚姻登记、补发婚姻证、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撤销受胁迫的婚姻和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婚姻登记和婚姻服务收费情况如下:
(一)婚姻登记
1、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9元/对;
2、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249号文件。
(二)婚姻服务
1、所有收费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
2、坚持价格服务项目公示和自愿原则。在各登记处和服务中心设立政务公开栏和收费公示栏,对婚姻服务费项目、收费标准及价格管理部门批准收费的文号进行公示,并明示所有收费服务均为当事人自愿。
殡葬管理
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殡葬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收费项目主要有:
(一)火化费: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行价费字[2006]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当地物价部门根据殡仪馆等级核定(见表)
(二)殡葬服务:
1、所有收费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行价费字[2006]3号文件规定,当地物价部门根据殡仪馆等级核定。
2、坚持价格和服务项目公示和自愿原则,在各殡仪馆设立政务公开栏和收费公开栏,对火化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价格管理部门批准收费的文号进行公示,并明示所有收费服务均为当事人自愿。
收养登记
我市所辖各县(市、区)民政局主要负责办理国内公民的收养登记,市民政局主要负责办理华侨、港澳台胞的收养登记。收费情况如下:
1、手续费:250元/起
2、收费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和***纠风办联合发布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
民间组织登记
我市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主要负责我市民间组织的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中,审批登记工作具体包括: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社会团体成立、变更登记
申请费每件10元,登记费每件90元(含证书费);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收费依据:省财政厅、物价局冀财综[2005]29号文件。
(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登记
申请费每件10元,登记费每件40元(含证书费);变更登记费每件20元。
收费依据:省财政厅、物价局冀财综[2005]29号文件。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登记
登记费每件100元(含证书费);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收费依据:省财政厅、物价局冀财综[2005]29号文件。
(四)公告费
民间组织公告费按实际支出收取。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3]第66号文件。
社会救助标准
五保供养
根据市财政局、民政局印发的《廊坊市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廊财社[2008]17号)规定,农村五保对象生活保障按以下标准执行:三河市、大厂县、香河县、霸州市、廊坊开发区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60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广阳区、安次区、文安县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40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300元。固安县、大城县、永清县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20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300元。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根据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廊坊市人民政府08年17号文件)规定:从2008年1月起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三河市、霸州市、广阳区、安次区为家庭月人均收入225元;大厂县、香河县为家庭月人均收入200元;固安县、永清县、文安县、大城县为家庭月人均收入190元。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应确定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参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差标准予以补助。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根据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廊民[2007] 11号)规定:从2007年4月1日起调整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家庭年人均收入1000元。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应确定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参照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差标准予以补助。
城乡低保补差
根据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差标准的通知》(廊民[2008]6号):全市城镇低保人均补差标准不低于152元(含物价补贴28元)。其中:三河市、霸州市、广阳区、安次区不低于160元/月;大厂县、香河县不低于150元/月;固安县、永清县、文安县、大城县不低于145元/月。全市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差提高到不低于44元。其中:三河市、霸州市不低于48元/月;广阳区、大厂县、香河县不低于46元/月;安次区、固安县、永清县、文安县、大城县不低于42元/月。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
根据《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政府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其标准为:
1、城镇退伍义务兵按我市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的二倍给予一次性补助金。市直2007年底退役的城镇义务兵补助金标准为35000元。
2、转业士官按我市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的三倍给予一次性补助金。市直2008年度转业士官补助金标准为52500元。
3、对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被大军区(含)以上授予荣誉称号、获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含)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在一次性补助费的标准基础上给予适当奖励。
4、对二、三等伤残军人,除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外,另按现行抚恤标准发给伤残抚恤金。
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对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发放生活补助费,其标准为:
按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计算时间,从退役士兵报到开始到安置结束。
孤儿救助
城镇孤儿:1、纳入城镇低保;2、按照各县(市、区)孤儿救助暂行办法规定,享受每月不低于100元的生活补贴资金;3、免除小学至高中阶段的一切教育费用。
农村孤儿:1、按当地分散五保供养标准享受生活补助;2、按照各县(市、区)孤儿救助暂行办法规定,享受每月不低于100元的生活补贴资金;3、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4、免除小学至高中阶段的一切教育费用。
部分民政业务办理条件、程序
办理结婚登记的条件
1、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2、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3、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4、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帝系血亲关系;5、双方自愿结婚;6、男女双方应当持有本人的身份证、常住户口簿。
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是自愿离婚;2、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