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粮食局切实加强储粮化学药剂管理
为加强我市储粮化学药剂的安全管理,防止储粮化学药剂在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引发安全事故,我局结合实际,采取多项措施加强粮食行业储粮化学药剂管理。
一是高度重视。各县、区粮食局要高度重视粮食行业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强化管理,督导粮油仓储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开展储粮熏蒸作业,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二是加强储存管理。根据《河南省粮食行业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办法》规定,指定一家中心药库,负责全市储粮化学药剂储存。储粮单位开展熏蒸作业,应由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批后,经其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具介绍信,中心药库按照介绍信发放药剂,并做到药剂发放手续完备。三是规范采购程序。全市储粮化学药剂的采购,由中心药库统一采购,各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基层粮库(站、所)一律不得擅自采购。中心药库要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的要求采购储粮化学药剂。四是严格使用管理。熏蒸作业施药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由技术熟练、有组织能力并取得国家认可的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指挥,参与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了解药剂性能,掌握施药技术和防毒面具使用方法。参与磷化氢环流熏蒸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国家粮油保管员职业资格证书。每次熏蒸都要做好熏蒸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