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4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厚德)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时间 | 全文 |
1 | 年处理含铜污泥2万吨项目 | 常新行审环书〔2020〕16号 | 2020.12.24 | 常新行审环书〔2020〕16号关于常州厚德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年处理含铜污泥2万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常州厚德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你单位报批的《年处理含铜污泥2万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市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区生态环境局排放污染物指标核批表、罗溪镇预审意见收悉,经受理公示和批前公示,我局审批意见如下:一、根据《报告书》分析结论,在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前提下,该项目具有环境可行性。二、项目建设内容:项目代码:2020***********07298,总投资2000万元,在旺田路26号,租用生产厂房,实施年处理含铜污泥2万吨项目,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处理2万吨含铜污泥的能力。项目建设地点、产品方案、主要原辅材料、生产设备及生产工艺按《报告书》确定的内容实施。三、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生产管理中,你公司须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持续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二)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本项目烘干水汽冷凝水、喷淋塔废水及车间地面清洁废水经预处理达标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达标接管进常州市江边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防治措施,确保各类废气达标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19)、《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标准。(四)优选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生产设备,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震、隔声、消声措施,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废,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其处置应按照当前危险废物环保管理规定执行,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严格做好危废堆放场所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按危废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要求,转移过程须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转移。(六)企业应建立预防环境污染的预案,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污染应急措施,防止污染治理设施发生事故。(七)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四、本项目建成后污染物排放总量如下:(一)水污染物(生活污水,接管量):污水量480m3/a。(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VOCs0.483、SO20.475、NOX0.091、颗粒物0.023、铜及其化合物0.0008、锡及其化合物0.000012、锌及其化合物0.0000012;无组织:NH30.005、粉尘0.048、铜及其化合物0.0026、锡及其化合物0.00002、锌及其化合物0.000002。(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五、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未开工建设或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评文件。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2020年12月24日 抄送: 区生态环境局,罗溪镇。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 2020年12月24日印发 |
公示期限 | 公告日期:2020年12月24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 |||
反馈意见方式 | 联系人:行政审批局联系电话:0519-85127727 |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