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内鬼监守自盗硕鼠损公肥私
近日,新北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职务侵占案件。被告人徐某华,在担任某食品公司常州地区粗粮主管期间,因对公司薪资待遇不满,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行修改货物订货单,多报货物需求,或者以其他门店要货、货物质量不佳等原因要求导购不要将货物入库,由其将调出的货物据为己有,共计黑木耳540公斤、香菇580公斤。后被告人徐某华数次利用某货物运输平台的货物运送服务,将赃物派送到本市某知名农贸批发市场等场所进行私下售卖,共计获利人民币86700元。该公司通过内部审计发现,本市四家门店的营业额毛利润偏低,且发现货物有异常调出现象,种种迹象均表明货物流转异常与粗粮主管徐某华有关,公司遂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华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因被告人徐某华认罪态度较好,法院综合整体案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处徐某华有期徒刑七个月,并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86700元,依法发还被害单位。
法院提醒: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单位财产数额较大的可成立职务侵占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