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4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中节能城市节能研究院有限公司)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时间 | 全 文 |
1 | 关于常州新龙国际商务区区域供冷供热能源站项目的报告表的批复 | 常新行审环表[2018]309号 | 2018.08.24 | 常新行审环表〔2018〕309号中节能城市节能研究院有限公司:你单位报批的《常州新龙国际商务区区域供冷供热能源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新桥镇预审意见均收悉,经受理公示和批前公示,我局审批意见如下:一、根据《报告表》的分析结论及建议,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本批复各项要求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常州新龙国际商务区区域供冷供热能源站项目建设,建设地点在常州市新北区,1#能源子站位于长江路以西、新桥大街以北地块;2#能源子站位于常州工学院北侧与新龙二路交叉口东南角地下;能源母站位于仁和路以西、新桥大街以北地块。二、项目建设内容:项目代码:2017***********22573,总投资103100万元,建设常州新龙国际商务区区域供冷供热能源站项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能源子母站土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电气及其自控工程、室外供能管网工程、换热站工程及相关配套设施工程。具体建设内容按《报告表》中内容实施。项目必须按照确定的建设内容进行建设。三、你单位在工程设计、施工和管理中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加强环境管理,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二)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用于车辆冲洗、洒水降尘等,不外排;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临近单位设施。营运期生活污水达标接管进常州市江边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防治措施,确保施工期和运营期各类废气达标排放。(四)项目施工时应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工艺,并采取隔声、吸声等降噪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污染。运营期项目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废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四、运营期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单位t/a)如下:(一)水污染物:污水量(生活污水,接管量)2080。(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不新增。(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四、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未开工建设,或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建设内容、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评文件。六、因你单位建设内容发生改变,原环评批复(常新环表[2017]199号)中建设内容以本批复为准。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2018年8月24日抄送:区环保局、新桥镇 |
公示期限 | 公告日期:2018年8月24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 |||
反馈意见方式 | 联系人:行政审批局 联系电话:0519-85127727 |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