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局常州市调整市区自来水到户价格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政策
为保障城市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节约用水,近日,常州市物价局出台文件,决定从2015年11月1日起,调整常州市区自来水到户价格并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调整基本水价和污水处理费标准 1、调整基本水价 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上调0.35元/m3,由现行1.48元/m3调整为1.83元/m3;一般工商企业用水基本水价上调0.35元/m3,由现行1.91元/m3调整为2.26元/m3;六大重污染行业,基本水价不作调整,仍为2.53元/m3;特种行业用水基本水价上调1.00元/m3,由现行2.53元/m3调整为3.53元/m3。 2、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 (1)调整自来水价格中包含的污水处理费标准。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上调0.35元/m3,由现行1.35元/m3调整为1.70元/m3;一般工商企业污水处理费上调0.40元/m3,由现行1.35元/m3调整为1.75元/m3;六大重污染行业污水处理费上调0.70元/m3,由现行2.00元/m3调整为2.70元/m3;特种行业污水处理费下调0.25元/m3,由现行2.00元/m3调整为1.75元/m3。 (2)调整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标准。对使用自备水源的一般工商企业,其污水处理费标准由1.35元/ m3调整为1.75元/ m3;六大重污染行业污水处理费标准由2.00元/ m3调整为2.70元/ m3。自备水源用户自己建有污水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行,处理出水达到国家规定的排入自然水域标准且排入自然水域的,免征污水处理费。 (3)不直接接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的污水,按照不重复交费的原则,对已向污水处理厂支付处理污水费用的排污企业,要相应扣减其随同水价交纳的污水处理费(若上级有新的政策规定,按上级新政策执行)。 二、完善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 1、完善水量分档和水价标准。按照省物价局、住建厅相关文件规定,完善我市阶梯水价结构和价格比例,按居民家庭平均3人/户计算,将每户用水量划分为三个阶梯,水价按阶梯递增。一、二、三阶梯每户月用水量分别为:用水量≤15m3、15 m3<用水量≤22 m3、用水量>22 m3;各阶梯基本水价比例为1:1.5:3,即到户价为第一阶梯3.77元/ m3、第二阶梯4.69元/ m3、第三阶梯7.43元/ m3。 2、人口3人以上的家庭,每户每增加1人,每月各档阶梯水量基数分别增加5 m3,增加人数凭水费缴费通知单、户口簿原件、房产证或当地街道(社区)证明等前往常州通用自来水公司各服务网点申请确认后执行;自建房出租户增加人数凭其提供的“户口簿”、“租房协议”、“居住证”等予以确认,每增加1人,每月各档阶梯水量基数分别增加5m3。 3、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常州通用自来水有限公司所有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按年度结算。现阶段不具备一户一表条件而无法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式水价,水价按照第一阶梯水价标准3.77元/m3执行。 4、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式水价,在第一阶梯3.77元/m3的基础上基本水价增加0.20元/m3,到户价为3.97元/m3。适用对象:各类学校的教学、生活用水,行政事业单位用水,民政福利院、养老服务机构生活用水,城市、农村社区服务设施、居民住宅小区共用设施用水,村委会、部队、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等非生产经营性用水,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用水,平价商店蔬菜经营区用水等。 三、调整对低收入群体的补贴方法 经市民政局、市总工会认定的“低保户、特困职工家庭”,自来水补贴由原“先交后返的补钱”改为“直接补量”,实行每户每月用量7m3以内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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