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委常州市开展水产养殖苗种正源行动督查工作
当前是水产养殖苗种繁育的重要阶段。为了规范水产苗种生产秩序,保证水产苗种质量安全,5月15日-17日,常州市在印发《水产养殖“三源”示范执法监管实施方案》(常渔监[2013]9号)的基础上,开展水产养殖苗种正源行动督查工作。市渔政支队、市水产站、辖市区渔政机构相关负责人组成督查小组,督查辖市区水产苗种执法工作情况,现场抽查了增殖放流供苗企业、水产苗种合法性审查合格单位及未通过水产苗种生产合法性审查单位共5家。从督查情况来看:各地开展水产苗种执法工作20余次,省市有关水产苗种和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贯彻及相关制度执行情况良好,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单位数据库更新及时,对常州市芙蓉特种水产养殖场从外省引进的鳜鱼苗种进行了药残检测,未检出药物残留,合法性审查工作有序推进,增殖放流供苗单位具备苗种野化设施条件。针对本次督查中发现的部分种苗生产单位水产苗种附证销售意识不强、亲本更新缺乏计划、三项记录不完整规范等存在问题,市渔政支队吴建敏支队长要求各地加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管理,防止过期,组织有资质机构对苗种场自选亲本进行繁育的小品种进行种质鉴定;督促苗种生产单位在购置亲本时索取原、良种场资质材料,制定亲本逐年更新计划,在生产中,使用省局印制的统一记录,投入品购买凭证、入库清单和使用记录同步更新,在销售环节,制定苗种出场标准,用于放流和销售至外省的苗种须按标检验,依据检验结果出具检验合格证,并保存检验记录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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