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常州财政实行总额控制的住院医疗费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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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1月03日发表
2012年3月,人社、财政、卫生三部门与医保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对接,将2012年底出台的《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进行了具体落实,各大医院的预算总额标准、按服务单元结算标准得到一一分解。(一)年初预算。每年3月底前,医保经办机构根据上年度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清算情况,提出当年度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预算总额方案。(二)按月预结。医保经办机构将定点医疗机构年度住院医疗费用预算总额按月划分,定点医疗机构按月在月预算额度范围内申请结算医疗费用。(三)预算调整。定点医疗机构发生重组、兼并、破产、调整经营规模、暂停和终止服务协议等情形的,可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预算调整申请。(四)年终结算。次年1月底前,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当年住院医疗费用进行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当年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未超过预算总额的,按实结算;超过预算总额的,在预算总额范围内结算。(五)年度清算。次年2月底前,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年度住院医疗费用进行指标考核,并根据基金当年收支等情况,提出节余奖励和超支补偿清算方案。其中,对定点医疗机构当年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进行重点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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