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张罗明等2名同志辞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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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1月03日发表
(2021年4月27日常州市金坛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因张罗明、潘明志等2名同志工作变动,根据《选举法》《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的请求,常州市金坛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张罗明同志辞去常州市金坛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州市金坛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接受潘明志同志辞去常州市金坛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并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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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5 00:20:19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