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相互借款不产生利息,要不要缴税呢? A、B两个企业的法人是同一个人,但分别是独立核算企业,A企业借给B企业200万元产生利息,要不要缴税呢? 9月5日下午,在常州地税稽查局举行的安徽商会纳税人之家稽查案例模拟评审会上,在提出了陪审意见后,现场陪审的30多名纳税人代表纷纷提出咨询。 该模拟评审会背景是这样的: 常州地税稽查局检查组于2011年8月2日-15日到常州市XX公司,对其2007年1月-2010年12月的地税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多处违法事实,其中包括: 2008年2月20日收到某印染厂利息8万元冲减财务费用,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对此,稽查部门提出拟处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应补缴2008年营业税80000×5%=4000元。 模拟评审会现场的纳税人代表表示,该处理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正确、处理依据适当。同时,就借款利息缴税问题展开热烈讨论,提出了上述问题。 对此,常州地税稽查局审理科科长翟亚兴详细作了解答:这个问题要分几种情况,一、如果是集团公司内部统借统还,没有利差,不需缴纳营业税,如果有利差,按实际收取利息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二、如果关联企业之间借款未收取利息,应核定利息收入,关联企业之间如企业所得税税负相同,只需补缴营业税,如企业所得税税负不同,还需补缴企业所得税清晰明了的回答让纳税人代表们频频点头。 在综合各方意见后,稽查部门最终得出审理意见:从现有证据来看,该单位无主观故意,不按偷税处罚,按《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50%的罚款。 据介绍,根据省地税局纳税人之家工作要求和安徽商会纳税人实际需求,常州地税稽查局结合公平、公正、公开的阳光稽查品牌建设,创新在安徽商会纳税人之家会员中尝试开展稽查案件模拟审理工作,选取近年来在案件审理工作中发现的违法性质、情节手段等都具有一定典型性的稽查案件,详细介绍其在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方面违法事实和处理意见,邀请纳税人之家会员代表与税务干部共同进行现场审理。通过该活动,既使纳税人了解税务机关稽查流程和具体工作方式,促进税企交流;评审互动也帮助纳税人了解相关税收政策,规避涉税风险,提高纳税遵从度。 我是第一次参加这种现场会。税务人员通过具体的案例,一条一条地进行分析,让我们详细了解到许多具体的法律法规,这比单纯地查询法律条文有针对性,对我的帮助非常大。同时,这次现场会也让我们了解到税务人员办案过程,更公开,更透明。常州市中科新尚自动售货机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李先生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