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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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1月02日发表
近日,记者从市人社部门获悉,经省政府同意,从今年8月1日起,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20元,增加130元;二类地区调整为1830元,增加110元。我市执行二类标准,月最低工资为1830元,每小时最低工资为16.5元。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陶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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