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执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管理系统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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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1月02日发表
我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5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以及社会力量参与作为基本内容,确立了完整清晰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4月28日,市民政局工作人员对《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解读。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和救灾处处长郑跃声告诉记者,《办法》首先从申报和监管两方面给予了保障。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如实申报收入和财产状况,否则,不但要退回救助资金、物资,还可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其次,在监管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核查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的财产状况。并且,民政部门应该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 去年底,我市就成立了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截至日前,该系统已建设开通公安、人社、交通运输、房管、税务、公积金中心、总工会和残联等17个部门与单位的数据交换网络专线。自今年4月1日试运行以来,该系统已对40户新申请低保家庭进行经济状况核对,同时,对全市城乡低保对象47463人进行了经济状况核对复查。 《办法》同时还明晰了救助申请办理途径。一方面,明确申请人不清楚向谁提出申请时,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县级民政部门求助,再进行办理或转办;另一方面,要求在乡镇(街道)建立窗口,受理、转办申请事项。 “5月1日起,我们将在乡镇、街道层面,通过现有政府办事大厅、综合性服务窗口,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申请‘一门受理’的综合性服务平台,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郑跃声说,我市将加快完善部门间分办、转接流程,及时受理、转办救助申请事项,形成“一门受理、协同办理”部门合作机制。 《办法》还对社会力量参与做了专章规定,标志着社会救助工作从资金、物资保障转向资金物资保障、生活照料服务和心理疏导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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