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浙江省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改革,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缴纳的增值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为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就试点纳税人税务登记、***管理、资格认定、申报征收等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五)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或受托代征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时,除按原代开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外,尚需提交《代开增值税专用***(普通***)缴纳税款申报单》(***2),《代开通用机打***缴纳税款申报单》不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