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谁执法谁普法系列普法宣传活动第二十二期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
为落实我县“谁执法谁普法”工作主体责任,营造“八五”普法的强大声势,深入推进全社会法治宣传教育各项工作,为统筹推进“五区建设”、深入做好“三篇文章”,打造美丽富裕、品质活力、幸福和谐的黄河明珠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特开展“谁执法谁普法”系列普法宣传活动。本期由高青县发展改革局普及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相关法律知识。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电能已成为社会发展以及居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能源之一,但某些居民却对电费动起了歪脑筋,打起了小算盘,危害的整个社会的公正与利益。遵纪守法,规范用电,是每一位社会公民的责任。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窃电的行为有哪些?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占有电能为目的,实施下列窃电行为:
(一)擅自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或者他人的电力设施上接线用电;
(二)绕越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以改变接线等方式故意使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用电;
(五)擅自变更计量用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变比等计量设备参数,造成电费损失;
(六)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用电;
(七)使用电费卡非法充值后用电;
(八)采用其他手段实施的窃电行为。
禁止教唆、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窃电装置。
什么行为是电力设施破坏?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向导线抛掷垃圾、鱼杆等物体;
(二)在电力设施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空中漂浮物体或者进行未经依法批准的飞行、滑翔活动;
(三)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四)擅自攀登、拆卸电力设施,或在电力设施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张贴广告、悬挂广告牌及其他物品;
(五)利用电力设施作起重牵引或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六)在电力设施规定范围(在三十五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拉线基础外缘(以下称线路的基础外延)向外延伸五米的区域内或者在一百一十千伏、二百二十千伏线路的基础外延向外延伸十米的区域内,或者在五百千伏及以上线路的基础外延向外延伸十二米的区域内)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学物品:
(七)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八)拆卸电力设施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九)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它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十)烧窑、烧荒;兴建建筑物、种植高杆植物;
(十一)不得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十二)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用的土地;
(十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电源。
电力设施被危害、被变更、在周边作业必究!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