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罚岑溪一宾馆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被警方依法查处
旅客入住酒店、宾馆时
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为保护旅客
公安部对旅馆经营者
提出了“五必须”和“四实”工作要求
由责任单位开展监管确保落实到位
共同筑牢保护旅客的“防火墙”
但是
仍然有一部分人不重视
有的经营者执行时“心慈手软”
把“五必须”和“四实”的规定抛于脑后
岑溪某宾馆因此被罚
我们一起来看看……
近期
岑溪市公安局治安森林(合署)
严格贯彻落实相关工作要求
强化对辖区旅馆、酒店等行业场所的清查整治
在工作中查处一起
未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违法行为
2月27日,岑溪市公安局治安森林(合署)在工作检查中,发现岑溪市北环大道大转盘附近某宾馆涉嫌违反了相关规定,该宾馆存在未如实登记住宿旅客信息即安排入住的情况。
随后,民警通过大量调查取证,并依法传唤经营者李某清进行调查,经调查,李某清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2023年2月27日,岑溪警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涉事宾馆作出了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并处以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不是最终目的,目的是通过行政执法不断加强和规范行业的日常操作行为,不要等到收到巨额罚单或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时才懊悔不已。
警方提醒:
广大旅馆业经营业主及从业人员,日常经营务必要遵规守法,严格按照规定查验登记旅客身份,坚持一人一证件原则,如实登记并上传信息,同时提醒广大市民外出住宿时务必带好身份证件配合旅馆做好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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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五必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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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登记原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从事旅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住宿的旅客,核对其身份证件,如实登记其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住宿时间等信息,实时录入治安管理信息采集传输设备并传报公安机关。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如实或者未实时将旅客信息录入治安管理信息采集传输设备传报公安机关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经营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广西旅游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旅游民宿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治安管理基本要求:
(一)配置治安管理信息采集传输设备,核对住宿旅客的身份证件,如实登记其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住宿时间等信息,实时录入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传报公安机关;
第三十一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有下列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一)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身份证件进行核实、登记、实时录入治安管理信息采集传输设备并传报公安机关的。
下一步
岑溪公安机关
将持续发力
以常态化检查
彻底整治旅馆业不按规定
登记旅客信息乱象
增强宾、旅馆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
规范辖区旅馆业经营秩序
为岑溪市社会治安持续稳定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