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冬执行不降温公正执法暖人心
刺骨的寒风呼哧着扑面而来,冷得让人不禁直打哆嗦。但于灵山县人民法院的执行干警而言,这不过是打响这场“硬仗”的冲锋号。
近日,灵山县人民法院40余名执行干警集合在法院办公大楼前,精神抖擞,整装待发。“大家带好装备,上车!出发!”随着该院副院长李大秦一声令下,执行队伍立即行动,驱车前往该县伯劳镇彭屋村强制执行两起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还得追溯到20多年前,原告伯劳镇彭屋村委会A村民小组(以下简称A村民小组)与第三人B村民小组(以下简称B村民小组)因“高龙塘岭”(包括高龙塘岭、耥耙岭、鸡头岭三个山岭,面积4.9公顷)的山岭权属问题发生纠纷。2016年6月,A村民小组向灵山县人民政府申请确权;2017年8月,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将面积4.9公顷的“高龙塘岭”林地所有权确定给A村民小组所有,B村民小组对此不服,申请复议;2018年1月,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灵山县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但早在2016年A村民小组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确权之前,B村民小组就已非法改变争议土地现状,擅自将耥耙岭2公顷土地和鸡头岭0.5公顷土地发包给第三人张某书(已故),而张某书在未征得A村民小组同意的情况下故作主张将两处山岭土地转包给张三(化名)和张四(化名)分别建造木片厂和单板厂经营至今。以上行为对A村民小组构成侵权,村民小组遂将张三、张四诉至法院。
两起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经过灵山县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被告张三、张四搬迁建设在A村民小组耥耙岭和鸡头岭土地上的厂房等地上建筑物、附作物;在判决生效后限期内,排除妨害,将其占有的土地交还给A村民小组管理使用。张三、张四均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二审判决生效后,张三、张四二人丝毫没有履行判决义务的打算,A村民小组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主办法官反复***做张三、张四思想工作,多次劝告二人早日履行义务,但二人始终漠然置之,并称其厂房为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办理有《营业执照》和《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以此将该山岭土地占为己有,坚决不予拆除和搬迁。考虑到两被告主动履行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于是,灵山县法院制定预案,当即对这两起案件进行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当天,强制执行队伍分为外围警戒组、现场执行组、现场摄影记录组、执行机动组等工作小组,大家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法官对执行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切断违建厂房及附属设施水电,发现木片厂房内仍有一台4吨重的加工机械设备未搬离,便尝试与被执行人张三进行沟通,向其阐释执行工作的法律依据以及告知其妨碍执行等法律后果,努力争取被执行人的理解和支持,但被执行人抵触情绪十分强烈,明确表示抗拒执行,并扬言自己没有犯法,执行人员无权处理其机械。面对此情形,执行干警按照预案,果断采取强制措施,当机立断拘传了情绪激动、对抗强烈的张三,并将其带离现场。
“轰,轰……”在法官的有序指挥和人大、政府、政协、检察院、司法所、彭屋村委会等派员监督见证下,铁顶棚厂房、泥砖房屋等建筑物在挖掘机的轰鸣声中轰然倒塌。历经3个多小时的紧张作业,最终顺利将涉案山岭土地上的全部违章建筑拆除完毕,并将涉案土地交付申请执行人,当场进行交接确认签字。
回到法院,法官顾不上休息,而是赶忙做起思想工作,一边耐心安抚张三的情绪,一边详细告知他不履行义务、干扰法院执行将要承担的严重法律后果。在长时间情理与法理并重的细致开导下,张三态度逐渐软化,并意识到自己犯错的严重性,表示愿意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保证于三天内前自行找人搬迁机械设备,如在其期限内不搬迁,将任由其机械自损或由他人自行拆毁。至此,该案的执行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事实上,此案只是灵山县法院众多执行案件中的一个缩影。
在司法为民的道路上,哪怕艰难险阻、困难重重,干警们仍迎难而上,冲破藩篱,用实际行动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初心,捍卫法律尊严和权威。今后,该院也将继续保持执行高压态势,加大执行力度,巧用善用执行措施,切实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争取最大限度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