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预审
一、事项名称
海域使用预审。
二、办理依据
1.《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字〔2006〕27号)第四条:“***或***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以下简称用海预审)。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第十一条:“***或***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前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取得用海预审意见。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用海预审程序由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制定。”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经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将项目批准文件提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项目批准文件后,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权报批手续。”第十四条:“用海预审意见有效期二年。有效期内,项目拟用海面积、位置和用途等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提出海域使用申请。 ”
2.《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第24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3.《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人大第4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海域的,应当依法向毗邻该海域的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海申请。”第十四条:“下列项目用海,由省人民政府审批:(一)围海造地、码头、堤坝、围堰、储灰场等填海型项目用海不满五十公顷的;(二)盐田、渔池、半封闭式港池等围海型项目以及海上人工构造物用海六十公顷以上不满一百公顷的。”
4.《***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二、严控新增围填海造地(三)严控新增项目。完善围填海总量管控,取消围填海地方年度计划指标,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四)严格审批程序。***、***、中央军委确定的国家重大战略项目涉及围填海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按照严格管控、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选址、围填海规模、生态影响等审核意见,按程序报***审批。”
三、实施主体及承办机构
山东省海洋局海域与海岛管理处。
四、受理地点
省政府用海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用海,申请人向海域所在地县级海域审批部门提交海域使用申请材料(跨管理海域的向共同的上级海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并报同级政府同意后逐级报至山东省海洋局(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舜耕路48号山东省海洋局机关701、707室)。
五、受理条件
申请海域使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
2.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不影响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
5.申请海域未设置、未计划设置其他海域使用权;
6.申请海域不存在管辖异议;
7.海域使用论证结论切实可行;
8.申请海域界址、面积清楚,无权属争议。
六、申请材料
1.海域使用申请书(原件5份,纸质);
2.申请海域的坐标图(原件5份,纸质);
3.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原件5份,包括纸质版和word版,除***敏感项目,还需提供公开版);
4.存在利益相关者的,提交解决方案或协议(复印件5份,纸质);
5.申请为公益性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5份,纸质);
6.填海项目提交工程平面设计方案(复印件5份,纸质);
7.资质、资信等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5份,纸质)。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2)授权委托书(原件5份,纸质)。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
(3)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5份,纸质)。代理人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4)要求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当核对原件,其余文件的复印件应当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8.项目用海公示材料(原件5份,纸质,审批过程材料,县级海域审批部门出具);
9.县级、市级海域审批部门审查意见(原件3份,纸质,审批过程材料,有关海域审批部门出具);
10.县级、市级人民政府对项目用海的意见(原件3份,纸质,审批过程材料,有关政府出具)。
七、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或邮寄形式向海域所在地县级(或市级)海域审批部门提交海域使用申请材料。
2.受理:县级海域审批部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用海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性进行初审。材料不齐全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材料齐全的,进行业务审查。
3.审查:县级海域审批部门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后,应当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权属核查等海籍调查前期工作。必要时应当对项目用海内容进行公示。县级海域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转报市级海域审批部门。
市级海域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转报山东省海洋局。
4.审核:山东省海洋局收到用海申请后,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级办理范围进行审查。
符合有条件且属于本级审批权限的,对用海申请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作出同意或不同意项目用海的审核意见。
5.审批决定:审核同意的,山东省海洋局出具用海预审意见;审核不同意的,依法告知申请人。
6.办结:领取用海预审意见(不能现场领取的可邮寄送达)。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公示、论证报告编制、评审、修改时间)。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十、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舜耕路48号山东省海洋局机关701、707室。
2.电话咨询:0531-51791583、51791589。
十一、监督举报方式
监督举报电话:0531-51791616。
十二、其他有关说明
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